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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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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历程

  中外合作办学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初教育领域里出现的新事物,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等相继与美国高校合作举办学位班和成立研究中心,这些合作均属早期中外合作办学的先例。80年代后期到90年代初期,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逐渐增多,为规范对外教育交流与合作活动,1995年1月,原国家教委发布了《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它作为一种新的教育模式,中外合作办学在此期间获得了一定的发展。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0条第3款规定:除由各国政府彻底资助的教学活动之外,凡收取学费、带有商业性质的教学活动均属于教育服务贸易范畴。这就要求我国必须把WTO议定书的规则与协议等化为国内法规。2003年3月,我国颁布《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它的颁布实施,对进一步扩大教育对外开放,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条例》,2004年3月,教育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细化了有关管理制度和措施。《条例》和《办法》的相继颁布与实施,标志着中外合作办学开始走上法制化轨道、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对规范中外合作办学行为、促进良性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条例》首次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了中外合作办学的性质和地位,也强调了政府的政策导向。我国积极推进中外合作办学,其国家政策总目标在《条例》第一条做了明确表述:“加强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其具体政策目标在《条例》第三条作了阐述:“国家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国家鼓励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中国高等教育机构与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办法》第三条中也就具体政策目标作了表述:“国家鼓励中国教育机构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合作办学;国家鼓励在国内新兴和急需的学科专业领域开展合作办学;国家鼓励在中国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归纳起来,具体政策侧重以下三个方面:(1)合作伙伴:学术水平高、教学质量好的外国教育机构;(2)合作领域: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的新兴和急需学科专业;(3)合作区域:中国各个地区,尤其要加大在西部、边远地区的中外合作办学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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