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相当一部分合资企业,设备、原材料都是由外商负责购买,产品外销几乎都是依赖投资的外商,进、销权均由外商操纵,渠道、手段、价格等均由外商控制,结果是外商掌握进、销价,商业环节的利润归外商独得,工业利润仍按股分红。这样即使最后合资企业不景气,而外商在前几个环节已获取了利润,获利目的已然达成。外销事宜完全由外方全包,中方无人涉足。商务联系、业务洽谈、销售合同的签订、装船运输等等一系列贸易程序,都由外方办理。投资外商实际上又成了海外销售的代理商或包销商。甚至,外商为取得代购原材料和设备的权力和利益,即便卖不出去也可以承诺产品包销。这些都是无从考证的。这种合资不合销的管理办法,是违背合资企业的宗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