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企业的控制权
本文讨论的控制权是合资双方当事人对合资企业的控制权配置,而并非委托代理理论所研究的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和人力资本所有者对企业控制权的配置问题。为了讨论方便,我们假设合资双方企业内部不存在代理问题,即各方代理人能完全为各自企业的利益而努力工作,没有机会主义倾向。
契约理论认为“控制权主要表现为‘投票权’(VotingRights),拥有投票权也就是拥有契约中没有说明的事情的决策权”(张维迎,1995)。由此得到的结论是,只要掌握了董事会投票权也就掌握了企业控制权。一般来说,各个投资者在合资企业中的股权比例直接决定了投资者在合资企业中的投票权和表决权。然而实际情况并非总是如此。在很多企业中,董事会决策可能只是橡皮图章,更何况在民营企业与外商合资的企业中,大部分并不存在规范的董事会。实际经营中谁能够真正支配企业的决策行为,谁就是企业的实际控制者。因此我们提出,合资企业控制权有法定控制权和实际控制权之分。前者由正式的法律和契约确定,法定控制权的分配在各国的公司法中都是以股权比例作为分配原则的,如董事会席位的分配:谁拥有更多的席位,谁就在投票中占有优势,成为企业的控制者;后者由合资双方的谈判力确定,而谈判力又由合资各方投入要素的相对重要性决定。
同时,合资往往在法律上以股权安排进行,在经营中投入各方的优势资源,一方完全拥有企业控制权的情况是不存在的。但是总有一方在合资企业的核心事务中具有决定权,如重大投资决策、品牌策略、重大人事决策等,这些决策权直接影响合资方的战略利益,我们可以称之为核心控制权,而那些对于合资方不具有战略利益的控制权,我们称为非核心控制权。合资双方最关心的就是核心控制权。控制权的配置随着合资企业的发展也在不断的发生转变,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股权配置在合资企业中可能发生变化,同时要素的相对重要性随着信息不对称的减少和相互学习而成为
普通要素,使得双方的谈判力对比产生变动,这些都是引起控制权转换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