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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企业的控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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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企业的控股权

  契约理论通过对信息环境和激励机制的研究,得到一个基本结论,认为企业控制权问题的关键,是根据风险责任与风险权益对称的原则,合理地确定剩余索取权的归属。在契约理论看来,企业决策者必须是企业风险的承担者,必须具有风险承担的能力和动力。由于企业风险集中体现在剩余索取权上,因此决策配置也围绕剩余索取权展开,表现为企业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匹配。剩余索取权归谁,企业控制权也就归谁,后者是前者的派生权益(张维迎,1995)。由于机会主义行为是企业成员的必然倾向,因此强制性约束机制也就被看成企业控制权的根本依托,认为谁掌握了这种机制,谁就掌握了企业控制权。根据这一理论,企业的物质资本投资者承担了企业剩余索取权的风险,因而企业控制权应该由企业的投资者拥有。对于股份制企业而言,其控制权的安排相应地以出资比例作为分配原则。

  控股权是法定控制权。按照股权比例分享合资企业中的决策权(投票权)和剩余索取权(分红权)是各国公司法的基本内容。我国的公司法体系也是依据同股同权的原则来规定企业控制权的归属的。这意味着股权控制得到法律的保护,具有明晰、稳定、可操作等特点。

  控股权也是最终的控制权。拥有法定的控制权的合资一方可以在契约范围内获得企业的控制权,尽管在合资的某些阶段他并不急于获得企业控制权或客观上缺乏控制企业的能力,但只要他想取得控制权,法律提供了他行使权力的依据。在合资的另一方,利用手中的实际控制权操纵企业并损害他人的利益时,法律提供了事后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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