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营双方应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按照合营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 (2)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从营业执照签发之闩起六个月内缴清。 (3)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缴清。 (4)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可在营业执照发出的一年内缴清全部出资。 (5)注册资本在50—100万美元之间(含100万美元),可在一年半内缴清。 (6)注册资本在100—300万美元之间(含300万美元)在两年内缴清。 (7)注册资本在300—1000万美元之间(含1000万美元)在三年内缴清。 (8)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9)外商投资企业除按照以上规定执行外,出资期限最长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