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9号令)。
二、程序
1.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2.劳动保障部门对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工资协议的条款内容和签订程序等进行审查。
3.经审查对工资协议无异议,及时向协商双方发出《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中有修改意见的,双方应就修改意见及时协商,修改工资协议,并重新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三、服务承诺
收到以企业报送的全部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四、职能部门
劳动工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