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挂牌、合同审核程序管理办法
一、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产权交易行为,维护产权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产权交易挂牌、合同审核质量,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所产权交易挂牌、合同的审核活动。
三、项目受理
本所设立窗口,由产权交易部受理处专门接受项目登记。
(一)经办人员对会员单位提交的登记材料要件进行核对。接受材料要件齐全项目的登记,对缺少要件的项目不予登记。
(二)对予以登记的项目出具项目受理单,载明受理时间,经挂牌、合同审核完毕,经办人员及时通知会员单位前来办理相关手续。
(三)资金结算部对交易项目收取费用,并在交易系统中予以确认。
(四)经办人员按规定在交易合同上加盖鉴证章和骑缝章,打印交割单,并当即做好交易合同的归档。
(五)中央企业服务部、并购(国际)部受理的项目由中央企业服务部、并购(国际)部作为主办部门各自进行项目审核。产权交易部按照审批权限由相关审核人员提供审核建议供主办部门参考。
四、审核程序
产权转让挂牌、合同审核严格按照初审、复审、主审的多级审核制度及按审批权限设定的工作程序进行。
(一)初审初审人员须全面审核本所会员递交的挂牌申请书和产权交易合同及附件资料,对具备主体资格、符合交易条件、合同文本规范、附件材料齐全的挂牌申请、合同予以受理,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复审复审人员负责对初审意见进行核实和确认,合同复审人员还须对产权转让交割单相关数据进行复核。复审人员复审后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在规定权限内完成对挂牌和合同的审核。
(三)主审主审负责对初审、复审出具的意见进行审核,合同主审人员还须对产权转让交割单相关数据进行复核。主审人员主审后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在规定权限内完成对挂牌和合同的审核。
五、审核和审批权限
(一)复审对于产权挂牌价格或合同成交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申请,经复审同意后可予以挂牌或合同鉴证。
(二)主审对于产权挂牌价格或合同成交金额在500万元-5000万元的申请,经复审出具审核意见后,须经主审审核同意后予以挂牌或合同鉴证。
(三)产权交易部副总经理对于产权挂牌价格或合同成交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的申请,经主审出具审核意见后,须经产权交易部副总经理审批同意后予以挂牌或合同鉴证。
(四)产权交易部总经理对于产权挂牌价格或合同成交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申请,经产权交易部副总经理出具审核意见后,须经产权交易部总经理审批同意后予以挂牌或合同鉴证。
(五)审核委员会
凡属以下情况之一的产权交易合同,须由分管副总裁核实后,报审核委员会审核后出具同意或退回的意见:
1、产权交易主体资格有特殊性的;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程序有特殊性的;
3、转让成交价格有特殊性的;
4、探索开发的产权交易品种、方式;
5、其他特殊情况
审核委员会由本所相关领导和法律监管部、产权交易部、并购(国际)部、中央企业服务部以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必要时还可聘请市国资委、市产管办等部门有关专家。
六、审核期限
对符合挂牌、合同审核要求的挂牌申请书、产权交易合同受理后一般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须由审核委员会审批的为十五个工作日(会员单位不能及时提供补充材料的除外)。
七、禁止行为
1、本部门人员对在经办过程中合同保管及交易程序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将合同任意摆放、本人交易系统密码随意泄露。
2、本部门人员不得直接或者变相进行产权中介活动,有损于出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行为。
3、不得从事有损于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对违规出具产权交易凭证、随意泄露交易程序密码等严重工作失职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流失或者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除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外,对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监督和管理
本所法律监管部负责监督、检查本所内部审核产权交易的行为,具体按本所《产权交易合同复查办法》操作。
本所设立“监督电话”63617798,听取所内外人员对产权交易行为或相关纠纷的意见,对本所员工和会员的产权交易违规行为进行查证处理。
九、附则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本所。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沪联产交[2004]046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合同审核程序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200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