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海事庭认为,执业律师疏忽的原因不能构成扣船令期满前未申请延期的足够理由。
"Delta Pia"轮在扣船令12个月的有效期过后到达香港。该船在扣船令签发日和到达香港日之间被转让。由于船舶所有权的变更,即使不存在时效问题的话,索赔将不能成立,所以有必要通过原先对物诉讼扣船。于是,原告申请扣船令延期,并且对扣船提供了担保。 新船东对扣船提出异议,主要认为该扣船令不能被延期。法官判断所采用的标准是,原告是否对扣船令期满前未申请延期的行为作出令人满意的解释。 该衡量标准源自英国上议院在The Myrto (No.3)中作出的判决。虽然该案的案情并不是所有权转移后扣船令过期,但法官发现有相同的地方,上议院也曾考虑到,即有效期过了,而被告?quot;时效权利自然延长"。通过比较,法官认为所有权转让和扣船令的过期有利于新船东,如果由于法庭的同情使过期的扣船令得以延期的话,那么新船东有权因该偏见而受到保护。因此,本案原告申请扣船令延期的主张不予支持。 Holman Fenwick & Willan的Andrew Sheppard认为,"事实上,执业律师疏忽的原因不能构成扣船令期满前未申请延期的足够理由,所以该船应被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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