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就一份涉外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经协商未果,甲公司依合同所附仲裁条款向CIETAC申请仲裁,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并欲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乙公司则对合同所附仲裁条款的效力持有异议,并想在进入仲裁程序后就甲公司产品质量问题,提出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其损失的反请求。双方约定由一名独任仲裁员审理此案,但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就合适人选达成一致意见。
问:1、甲公司如何申请财产保全?2、乙公司以何程序对仲裁条款效力提出异议?3、乙公司如何提出反请求?4、如何确定独任仲裁员人选?
案件分析解答:
1、乙公司可以直接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也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财产保全申请,由仲裁委将乙公司的申请转交财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裁定。
2、乙公司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仲裁委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裁定。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3、(既然要提出管辖权异议,还要提出反请求?这不就是承认仲裁协议的效力了吗?真不知道出题人是怎么想的!况且,题目又没讲仲裁范围是什么,提出的反请求或许都不属于仲裁庭管辖!)反请求应当在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45日内书面向仲裁委提出,并依据相关事实和理由附上有关证明文件。
4、(既然乙公司要提出管辖权异议,何来“双方约定由一名独任仲裁员审理此案”?)独任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在乙公司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天内与甲公司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双方未能按此规定共同选定或委托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