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经营合同(加盟合同)反诉法律关系 ——反诉人黎XX与被反诉人XX公司其它经营合同纠纷案 案例编写人:杨长春 案例评析人:杨长春 [要点提示]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对反诉的概念界定众说纷纭,至少有十多种看法,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两种:一种观点认为:“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被告人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出的旨在抵消或吞并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反请求,谓之反诉。”另一种观点认为:“所谓反诉,是指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被告以原告为其对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的旨在抵消、吞并或排斥本诉诉讼请求的审判请求。” 一般认为,法律设立反诉制度的积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可以利用一个诉讼程序得到的诉讼资料同时解决两个诉讼,从而达到简化程序,节省时间和费用的目的;二是可以使被告有效地对抗原告,有利于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三是可以防止法院在相关联的问题上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反诉的要件即提起和受理反诉的必要条件,它是指除具备起诉的一般条件外,对提起和受理反诉的特殊要求。反诉的要件是反诉制度中最基本和最核心的问题。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反诉的要件没有作出规定,因此学术界对反诉要件的理解不完全一致。我们认为,一般而言,反诉的要件应包括以下五个:1.反诉只能在本诉进行中提起;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且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3.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能够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合并审理;4.反诉与本诉要有牵连关系;5.被告提起之反诉未被法律所禁止。 基于法律设立反诉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寻求诉讼经济和避免法院在相关联的问题上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反诉应当与本诉合并审理,并一同作出判决。 被告提起的反诉被法院受理后,如果原告撤回本诉,法院应当对反诉继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案情] 2006年3月,成都市出台了关于加盟XX需通过选址确定经营地点,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的合同不能履行,于是反诉人委托我向被反诉人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反诉人退还反诉人的加盟费及赔偿损失。在协商过程中,被反诉人只愿意退还加盟费,不愿赔偿损失,故协商未果。 正当反诉人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原告(被反诉人)却于2006年4月(我出差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加盟合同》并由被告(反诉人)承担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2006年5月,我们依法向法院提起反诉,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了起诉,法院准许其撤回,并对反诉人的反诉单独进行了审理。以下是本代理人起草的反诉状: 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黎XX 委托代理人:杨长春,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四川XX公司 案由:其他经营(连锁加盟)合同纠纷 反诉请求 1.请贵院依法判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解除2005年12月3日签定的《加盟合同》。 2.请贵院依法判令被反诉人立即向反诉人退还加盟费人民币24000元(大写:贰万肆仟元整)。 3.请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退还加盟费的利息损失,从2006年3月2日起按每日3.787397元(同期贷款年利率5.7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现暂计至起诉之日为227.2元)。 4.请贵院依法判令被反诉人立即向反诉人赔偿其他损失人民币35072元(大写:叁万伍仟零柒拾贰元整;其中:房租费13000元,装修费22000元,工商档案查询费50元,邮件费22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被反诉人为开发市场、创建知名XX,于2005年11月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特许连锁加盟经营”的要约邀请。并承诺:签定加盟合同后45日内公司(被反诉人)就可为加盟单位办理好一切证照手续。反诉人在得知该信息后,于2005年12月1日到被反诉人处进行了解时,被反诉人指派自称为公司“董事长”的XX负责接待。在接待的过程中,XX再次将广告上的承诺夸大,称20个工作日就能办好《XX经营许可证》,10个工作日就能办好《营业执照》,并称他是公司董事长,亲自办理此事……并递给反诉人一张正面印有“XX集团.四川XX公司 XX 董事长……”;背面印有“四川XX制品有限公司……四川省XX公司、四川省XX电视台广告部、四川省XX医院 集XX生产、出品、批发、零售连锁、XX为一体”的名片。反诉人在听信被反诉人“董事长”的口头承诺及名片上的内容,对被反诉人办理“特许连锁加盟经营”所需证照的能力深信不疑。 2005年12月3日,被反诉人(甲方)与反诉人(乙方)签定了《加盟合同》(该合同系被反诉人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约定:一、关于加盟:1、甲方(被反诉人)授权乙方(反诉人)为四川XX公司在XX区域内的加盟单位。由乙方负责经营。3、特许连锁加盟经营系列支持 XX公司授权加盟商使用XX的知识产权(含商标、管理模式)并免费向加盟商提供全国统一的门店形象设计(门面招牌及广告灯箱设计、店内形象设计等),使加盟商获益于XX的信誉度、知名度。4、乙方区域加盟期限为壹拾年,自 2005年12月3日至 2005年12月2日止。合作期满后,双方满意可续约。如乙方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没有及时续约的视为弃约,甲方有权允许其它加盟店加入。二、双方责任、权利:甲方提供人员辅助乙方经营其加盟店;乙方在授权加盟区域内依法经营,申请营业执照的应在本合同签定后45日内甲方(被反诉人)全权办理营业执照,并传真至乙方,如逾期未办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回加盟费。合同签定后,反诉人按照被反诉人的要求向其交纳了24000元的加盟费。 之后,为办理该加盟店的《XX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手续,反诉人按照被反诉人的要求租赁、装修店面并将有关资料及时提交给被告。即:2005年12月16日,反诉人与XXX签定了《房屋租赁合同》,并向其支付了2006年1月至2006年6月30日的租金13000元。被反诉人又以迎接XX监督管理局的验收为由,要求反诉人及时对店内进行装修。为此,2006年1月5日,反诉人与四川省XXX城市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工程分公司签定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并向其支付了装修工程款42000元。 2006年3月2日,当反诉人电话询问该连锁加盟事宜时,被反诉人明确告知其已不能为反诉人办理相关证照,并对退还加盟费及赔偿损失以各种理由予以拖延。 2006年3月21日,反诉人向被反诉人致以《律师函》(支付邮件费22元),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加盟费及赔偿损失。当反诉人正准备起诉时(调查被反诉人的工商档案,查询费50元),被反诉人却于 2006年4月10日向贵院提起解除合同的诉讼。 综上所述,反诉人认为:被反诉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并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已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被反诉人也未按约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致使反诉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被反诉人的行为已违反了《加盟合同》的约定及我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反诉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向贵院提出反诉,请依法合并审理。 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反诉人的反诉请求。 此致 成都市XX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 年 月 日 [裁决]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该《加盟合同》为无效合同,应当确认为无效;第二种意见,该《加盟合同》属于法定的可解除合同。经过审理,法院最终采纳了本代理人的代理意见,解除了该《加盟合同》,并依法作出如下裁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反诉人XX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反诉人的加盟费24000元人民币。 二、被反诉人XX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反诉人70%的损失费用,即24709.44元。 判决下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且该案已在2007年6月执行完毕。在此类案件中,认清是何种法律关系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所在;也是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职责所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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