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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司慈善拍卖后不交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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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首例“慈善捐款失信案”日前在宁波江东区法院一审宣判:浙江三江拍卖公司胜诉,被告宁波世纪汽车城服务有限公司须履行承诺,将慈善拍卖所得1%即27310元捐给宁波市慈善总会。 昨天,世纪汽车城代理人、浙江盛宁律师事务所谢俊鸣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上诉书已起草完毕,今天将提交法院。

      “慈善拍卖”后不见善款

      据三江公司副总经理胡剑波介绍,2005年8月,世纪汽车城找到该公司,商量在“宁波首届汽车文化节”期间进行新车慈善拍卖,并承诺将1%拍得款无偿捐赠给市慈善总会,“因为是以慈善为目的,公司答应无偿接下这笔业务。”

      2005年9月,三江公司与世纪汽车城签署《全新现车慈善拍卖合作协议》,约定活动结束后,世纪汽车城以世纪汽车城、三江公司的共同名义,将拍卖成交价的1%捐给市慈善总会,并将收据复印件备存三江公司。据了解,协议签署后,世纪汽车城在当地媒体刊登拍卖公告,明确将拍卖所得的1%无偿捐赠。

      胡剑波透露,在商量拍卖定价时,世纪汽车城原想以日常售价为起拍价,“但我提出,拍卖价应低于日常售价,否则会失去吸引力。”最后,世纪汽车城将拍卖价格降低,但降幅有限,比日常售价低1000—2000元左右。“调整后,拍卖价的吸引力也并不显著,不少消费者是冲着‘慈善’来的。”

      从去年9月3日起,三江拍卖公司与世纪汽车城连续3个周六举办慈善汽车拍卖,到活动结束,共拍出16辆,成交额273.1万元,3次拍卖均由区公证处公证。按约定,世纪汽车城应及时将捐款交宁波慈善总会,并将收据复印件给三江公司,但后者直至当年12月才从市慈善总会了解到,世纪汽车城并未捐款,多次询问也被以种种理由搪塞。今年2月,三江拍卖公司将世纪汽车城告上法庭。

      拍卖盈利少愿打折捐赠

      据世纪汽车城代理人、浙江盛宁律师事务所谢俊鸣律师介绍,该公司预计拍出30辆整车,但实际上3场拍卖只拍出16辆,其中10辆还是为“撑场面”,让员工等人买的,成交的6辆都是低价位、小排量车。因此,世纪汽车城只需捐赠6辆车拍卖所得款的1%。世纪汽车城代理律师谢俊鸣说:“我们的拍卖目的没有达到,因此希望根据实现的利润情况确定捐款数目,但协商未成,所以没有及时捐款。不过,公司现在愿意捐出16辆车拍卖所得的0.5%了结此事。”他说,不是不愿捐款,但拍卖赢利很少,再拿钱捐赠就要亏本,没必要“打肿脸充胖子”。

      “对法院的判决,我们已起草好上诉书。”谢俊鸣认为,此前与三江公司签署的是委托合同,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一般民事合同。三江公司无权要求世纪汽车城履行捐赠义务,只有慈善总会才可提出诉讼请求。“由于法院对合同定性的错误,导致法律适用存在偏差,判决存在错误”

      据三江拍卖公司副总经理胡剑波估算,3次汽车慈善拍卖,光是在媒体登公告、筹备等的费用就在10万元左右,远远超过世纪汽车城应捐赠的2.7万余元。“前期筹备费用是企业必须支付的,不然无法拍卖,而捐款却是相对软性的—————拍卖没达到商业目的,企业就舍弃了原本广为宣传的‘慈善捐赠’。”

      欺骗行为触及道德底线

      “这件事,我们是在三江公司来询问世纪汽车城是否捐款后才知道的。世纪汽车城之前对于这件事情没和我们有过任何联系。”宁波市慈善总会副会长童明学介绍。据了解,获悉此事后,慈善总会曾与世纪汽车城联系,后者答应尽快捐款,但却不见行动;该会再次询问,对方就不理了。按一般情况,受赠单位明确为慈善总会的,有关活动都应有慈善总会的人员参与,但因之前的那份协议不是与慈善总会签的,总会也无可奈何。

      “对慈善事业的欺骗触及了道德底线,会使慈善拍卖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大大降低。”童明学说。

      法院警告“空头慈善”

      “我们是第一次接到这样完全利他的案子,又涉及慈善捐赠。在对原告主体判定上,我们进行过探讨,最后同意将三江拍卖公司定为原告。”该案审判员、江东区法院民一庭庭长杨柳艳告诉早报记者,“本案涉及的合同属民事合同。在原告、被告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的慈善条款明确两者是共同捐赠人,在共同赠与者一方不同意撤消赠与的情况下,另一方不能单独行使撤消权利。同时,如果三江公司不起诉,市慈善总会作为受赠方而非合同当事人,是无权要求世纪汽车城履行捐赠义务的。”

      她说,如果是一般民事案件,可考虑调解金额,但这是慈善捐款,因此法庭断然拒绝。考虑到世纪汽车城完全有能力捐赠该笔款项,所以判定其将16辆汽车拍卖所得的1%———27310元,以其和三江公司双方的名义捐赠给市慈善总会。

      本案关注点

      宁波市慈善总会副会长童明学

      此案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是因为作为继市场、税收之后社会财富的第3次分配手段,慈善事业对社会关系的平衡作用正越来越受重视,但也有个别商家将其作为谋取利益的手段。

      该案审判员杨柳艳

      法绝不允许爱心、社会道德‘打折’,从法律角度而言,这是企业诚信行为的表现;从深层次说,是企业对社会道德、爱心行为评判标准的一种取向、一次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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