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拍卖中估价拍卖时保留价的确定
在进行估价拍卖时,确定拍卖的保留价,是整个拍卖过程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它往往关系到拍卖的成功与否,这里就涉及如何确定拍卖保留价的问题。
(一)评估价、拍卖保留价和起拍价的关系。确定拍卖保留价,应先明确评估价、拍卖保留价和起拍价的含意和相互关系。《拍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这确定了评估价在制定拍卖保留价时的法律地位。《拍卖法》第五十条规定:"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这表明拍卖保留价,是指委托人确定的拍卖标的最低价。起拍价是为了提高拍卖标的成交率,根据拍卖保留价而制定的参考价,在拍卖开始时要公布。这三者的关系是,评估价是基础,保留价是权益,起拍价是手段。在委托拍卖时,应合理地确定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实践中,评估价、保留价、起拍价和成交价之间是相关相成的。
(二)评估价不宜作为保留价。委托方总期望自己的资产能卖个好价,但实际运作过程中,单纯地将拍卖资产以评估价或下调一定幅度作为交易底价是缺乏可操作性。从理论上讲,评估价是按法定或公允的标准和程序对资产估算的价值。由于其评估方法自身的制约,及同一资产出于不同的评估目的,产生评估结果是有相当大的差距的,如采用重置价格法与采用清算价格法产生的评估结果就完全不同。同时,评估价不可能准确反映资产的供求关系,也就不可能准确反映市场对资产的接受价格,即使能准确反映市场价格,也是一个静态的,时点的价格,而评估到交易有一个过程,市场又瞬息万变。同时评估价也不可能体现交易本身的各种具体情况,特别是用重置价格法评估的资产,往往是高于接收方的心理预期。受经济环境,供求关系影响,当前绝大多数资产的成交价远远背离评估价。对此,以评估价或下调一定幅度作为拍卖保留价,往往不能成交,评估价不宜简单地作为拍卖保留价。
(三)拍卖保留价与成交价没有必然的联系。有许多委托人存在一种误解,认为保留价定得越高,成交价也就越高。其实,产权交易说到底是一个市场行为,产权的成交价如何,最终由市场来确定,由产权自身的价值和供求关系确定。影响成交价因素,是资产的质量如何、是否适合市场的需求,是意向购买人多少、出让时机、市场大环境如何等等,而非拍卖保留价定得高低,而且大多保留价是保密的,客户并不知晓,故拍卖保留价高低与成交价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确定合理的拍卖保留价可以大大提高交易的成交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