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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过程中非正常事项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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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过程中非正常事项的处理

  拍卖中非正常事项主要有这几种情况

  (一)拍卖报名时,无人参加或竞买人不够法定人数。这里要分析为何无人参加的原因,很可能是市场宣传没有做好,造成竞买人不足的。对此,拍卖人均应向委托人写出情况报告,终止拍卖或再行拍卖。

  (二)应叫价未到保留价。一般往往是保留价过高或资产质量太差,这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撤拍或者终止拍卖。终止拍卖由拍卖人向委托人出具终止拍卖书。拍卖合理支出费用,由委托人支付。

  (三)买受人违约不付成交款或不付全款。这是违反《经济合同法》和《拍卖法》,原买受人应依法要承担违约责任。《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即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四)买受人违法串标。这是拍卖过程中比较难处理的问题。对于在拍卖过程中出现串标的违法行为的定性和处置方法,目前,国内有四个法律文件,它们分别是《民法》第四条、第五十八条,《拍卖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五条,《新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这些法律条款内容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内容:

  1、由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的,属于违法行为,投标无效。

  2、根据对拍卖人和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大小,予以不同的处罚,最高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最低的可处以成交价的10%或1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3、根据给拍卖人和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大小和行为情节的轻重程度,分别由法院(公安)或工商行政部门处理。

  遇到这些情况,产权交易机构应及时移交工商或公安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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