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商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裁判字号]:[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由于公司其他股东不配合进行清算,公司一股东向法院申请,要求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据悉这是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正式实施以来,北京市首例股东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清算案。
[案例正文]:
由于公司其他股东不配合进行清算,公司一股东向法院申请,要求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据悉这是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正式实施以来,北京市首例股东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清算案。
今年年初,王先生与他人参股成立一家注册资本为两百万人民币的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当时的股东为三人,王先生占20%的股份,其他两人分别占40%的股份。在公司成立后王先生担任总经理,其他两人分别担任董事长和财务监管。
2008年4月中旬,由于公司经营不佳,三股东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三个股东决定结算,由财务总监接手全部的经营,待公司货款返回70%后,再退还其他两名股东。后其他两名股东完全控制了公司,王先生被迫离开总经理岗位且无法进入公司办公场所,而《协议书》在其办公室柜子中丢失,现只有草稿。
王先生表示自己要求公司其他股东对公司进行清算或退还出资款,但均遭拒绝。后王先生与其他两名股东约定,三股东按比例分担亏损和分配剩余财产,由公司聘请会计事务所清算账目。今年8月,公司与北京一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了《审计业务约定书》。会计事务所审计工作以进行了多半,然而其他两名同时担任公司职务的股东以及他们指派和控制的财务人员却不配合会计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致使审计工作无法继续。公司至今未成立清算组,导致无法进行公司清算。
据此,王先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依法分配公司剩余资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