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正大面粉有限公司原为国有企业莱州市面粉厂,93年经市政府同意售与香港东兴行资源有限公司,属独资企业。96年6月变更为合资企业,98年7月正式改成45名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法人代表:曲耀信。企业共有职工 155人。该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于2000年4月生产经营停止,2002年7月被工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由于欠债权人莱州市粮油收储中心小麦及面粉,折约1174.5余万元到期无力清偿,被莱州市法院于2002年10月28日依法裁定进入破产程序。为保护职工与债权人利益,破产清算组受法院委托,依法进行了资产的接管、清理、核对、审计、估价、拍卖、处理、分配等破产清算工作以及职工、社会小麦代存户矛盾的善后处理工作。纵观本案,它的破产清算突出了以下问题:
正大面粉有限公司破产案是我市第一家国有企业改制而成的45名职工持股的股份制企业破产案,且为债权人所申请,因此破产清算中,在法律适用、清算操作等实体处理等方面都存在着一些其他案件未有的新的问题。破产受理时恰逢最高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02年9月1日开始实施,清算组及时组织对该规定的学习,适用新规定中的和解制度及对其中涉及的职工、股东双重身份所形成的股权、工资、劳动保险金、集资及医药费、经济补偿金等清偿进行了严格的界定, 依法进行了处理。
该企业负债总额1174.5万元,其中农业银行借款478.8万元,第一顺序各种职工内债224万元, 其他应付款项595万元(其中代存小麦315万元, 港商冯舜华118万元)。而仅有的资产房地产在企业破产后,债权银行就抵押资产房地产提出优先受偿申请,由此使职工、债权人及有抵押权的债权银行各利益主体的矛盾加剧。特别是职工,在破产宣告后曾几次组织大规模上访,有的已上访到省里。清算中清算组依法审查确认了抵押合同,保护了债权人对房产的优先受偿权,同时做好资产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工作,提高变现额,节约破产清算费用,使职工各种内债依法全部优先受偿后,其他债权人的受偿率也以 44.66 %创破产个案最高,较好地维护了各方利益。
正大面粉有限公司由于法定代表人有绝对控股权,由此对法定代表人在经营中的一些问题,虽职工上访及有关部门介入,受经营机制的影响,很难从企业制度根本上得到解决。而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及时遏制了企业债务继续增加,亏损继续扩大的状况,杜绝了资源的更大浪费,特别是该案职工、债权人、债务人三方利益的依法有效维护,多方矛盾的妥善解决,都集中体现了破产在该企业中的积极作用。
正大面粉公司由于多年经营不善, 职工下岗,致使位于黄金地段的经营场所一直不能发挥出经营上的位置优势。特别是被债权银行抵押后,无法进行资产的重组。破产后,清算组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与极力协调下,将13.78亩房地产通过公开拍卖形式转让与粮食收储中心,通过该资产的整体开发利用, 有利于优势资产的重新配置。
以上清算工作结束, 于2003年12月12日召开债权人会议后,2003年12月28日提请法院裁定终结该案的破产程序,注销正大面粉有限公司工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