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进出口贸易中,商家最关心的莫过于海关关税的高低。而关税的高低与以下3个因素联系最为密切:一是关税税目分类,二是海关估价政策,再就是原产地规则。而在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原产地规则协议》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备受关注。
在国际贸易中,商品的原产地是指与产品的生产地有关的产品的法定国籍,即货物的原产国。在《1973年简化和协调海关手续的国际公约》D1附件中,专门指出上述定义中的“国家”一词可包括一个国家集团、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关于原产地规则的概念,在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第一条第一款就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原产地规则是指任何成员为确定货物的原产国而实行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决定”。
了解这些概念可能并不难,棘手的问题在于原产地的确定。因为在世界所有国家中,对货物的原产地规则,各国都有自己的一套标准、规则,而且这些规则、标准千差万别,很难统一。同一种商品依A国的原产地标准应认定其原产地在B国,而依照B国的原产地标准则认定该商品产于A国或另一第三国。确定原产地的困难就在于在生产国际化的当今世界,国际贸易中的许多产品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在不同国家,或货物的加工、组装、包装及最后完成工序分别在多个不同的国家,或通过第三国转运到进口国。这样,如何确认这种“多国产品”的国籍就成为国际贸易法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焦点,同时也给律师代理有关案件提供了可以利用的空隙,以争取有利于当事人的原产地规则,避免不公正的关税待遇。现有的国际法律规则的不足和国内法律规则的差别,给规避原产地规则提供了可能,这也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原产地规则涉及最惠国待遇(MFN)、国民待遇(NT)、关税待遇、取消数量限制和贸易数量配额、反倾销和反补贴、选择性保障措施、发展中国家的普惠制(GSP)以及对同一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成员产品的待遇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关税待遇的问题。如果某种产品获得某一经济区域或国家集团所属的国家的原产地证书,那么产品在该区域或国家集团内就享有相应的内部优惠待遇,同时享有非成员国给予该区域或国家集团的优惠待遇。确定产品的原产地是一国适用最惠国待遇关税、区域优惠关税、普通关税和特别关税等不同栏目税率的前提条件和基础性工作。如我国海关税则是四栏税率,分别是最惠国税率、曼谷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和普通税率,对进口货物以何种税率征税,首先就要确定货物的原产地。同一道理,我国对出口产品颁发的原产地证分为普惠制原产地证、地区经济集团协定产地证、纺织品(配额)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等,原产地证是决定出口产品在进口国享受何种关税待遇的重要证明文件。
原产地规则的另一个重要意义在贸易统计上,尤其对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统计。因为这些国家的出口商品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以劳动密集型的三来一补加工业务对他们的经济发展有着特殊的作用。但他们的许多出口产品不再是单一的国内产品,而是具有相当比例的进口成份。这样,一部分外资企业容易利用发展中国家不完善的原产地规则,不合理地申领了所在国的产地证,加大了该国货物出口额中的虚假成份,在使得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统计上背上一个沉重的“包袱”的同时,往往会使含有大量进口成份的产品被视为国产品,有利于投资者本国利益,冲击了发展中国家的民族工业,也是国际贸易和投资争端的一个潜在的诱因。所以,完善的国内法和同一的国际法规范来协调原产地规则是解决货物原产地问题,减少贸易纠纷的根本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