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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莱州物资集团总公司破产清算案

中国法律网 来源: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本案例是大型国有流通领域企业的依法破产。其特点是(1)试行了“先清算后破产”程序,企业在未按规定进行年检,被工商局吊销法人营业执照后,由主管部门决定成立清算组进行解散清算。在清算过程中发现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由清算组申请企业破产还债;(2)资产负债涉及面广数额较大,帐面资产1.0413亿元,帐面负债1.6123亿元,企业在职人员总数达860余人;相对涉及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17个,集团公司人、财、物资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而内部各公司经营活动又相对独立。(3)对其法律关系的确认及法律政策的运用进行新的探索并成功解决。(4)与银行近亿元债务的成功和解,不仅解决银行多年债权无法实现的状况,也顺利解决近千名职工的分流安置。

    一、企业概况 

    一九九二年十月十八日,由莱州市物资局牵头,其下属十一个法人企业(包括莱州市燃料总公司、金属材料公司、机电设备公司、化轻化工公司、物资建材公司、金属回收公司、生产资料公司、物资贸易中心、物资开发公司、木材公司、汽车修配厂、物资服务公司)共同组建莱州市物资集团总公司,并进行了工商登记,注册资本3152万元(各企业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之和)。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莱州市物资集团总公司变更为山东莱州物资集团总公司。一九九四年总公司成立财务中心,将各分支机构的财务收支权利收归财务中心,各分支构失去资金支配权。总公司成立之后,又陆续设立物资经营公司等六个公司。由于国家政策的调整和企业经营中的问题,各所属公司的经营情况每况愈下,陆续停业。到清算日为止,除贸易中心、燃料总公司和化工轻工公司外,其余分支机构全部被吊销营业执照,失去经营资格。二00二年六月,其主管部门莱州市财贸办公室成立清算组对其进行全面清算。通过清算 ,申请人发现山东莱州物资集团总公司因经营不善,管理混乱,已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成连续状态,清算工作无法继续,因此清算组向莱州市人民法院提出审请,要求宣告其进入破产还债程序。

    二、破产准备

    2002 年已经停产多年的物资集团总公司被债权银行多次起诉、执行,加剧了企业与职工内部与债权人外部的利益矛盾,并引发了多次上访事件。在进行了多次调解与权衡利弊后,市政府主管领导与主管部门作出决定,对物资集团实施清算。由主管部门、清算中介机构共同组成清算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 有关法律规定对物资集团总公司及所属公司进行资产接管、清算、审计、估价及债权回收等工作。到2003年5月清算结束。结果显示物资集团总公司及所属公司已严重亏损,资产1.06亿元,债务1.6亿元,且全部固定资产已被银行抵押或者查封,甚至执行过户。   

    随后,莱州市副市长孙建国主持召开政府办公会议,专题研究物资集团总公司的实施破产问题。同意了物资集团总公司的破产方案,并给予了一些优惠政策。为促进该企业破产工作顺利有序进行,决定成立"山东莱州物资集团总公司破产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解决该企业实施破产中的有关问题,帮助落实各方面优惠政策。

    2003年5月16日山东莱州物资集团总公司清算组向莱州市人民法院递交了破产申请,5月20日莱州市人民法院受理了物资集团总公司的破产申请,5月23日下达(2003)莱经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山东莱州物资集团总公司(含所属17家公司)破产还债,并于5月31日成立破产清算组。

    三、破产实施

   (一)、企业清理情况   

    经审计,山东莱州物资集团总公司资产总额10413万元,负债总额16123万元,亏损高达5710万元。已有多家债权人起诉或索债,均无力偿还。清算组对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存货、长期投资进行了清理后发现,存货1018万元除部分低值易耗品外,其余库存在破产前已被抵押或属多年亏空未处理帐 ;固定资产4461万元全部被抵押或被抵债过户,抵债过户资产未及时进行帐务处理,且相关法律文书也没有保存。应收款中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帐款共计6313万元,帐龄均为5年以上,由于缺乏证据等原因,基本为呆死帐,回收困难。在负债中,短期借款10513万元 ,应付帐款4073万元,应缴税金88万元,其他应付款1076万元,应付工资44万元,应付福利费47万元,预提费用7.5万元,长期借款200万元,长期其他负债54万元(详见审计报告)。上述数额未考虑部分劳动债权未上帐和抵债资产未处理帐等因素。   

    企业宣告破产时,清算组对企业现有实物资产进行了详细盘点,并对房地产、设备、低值易耗等资产登记造册。对81份资产租赁协议进行了清理与界定。由于承租人大多为职工,而且破产前各公司刚收取了租赁费,因此清算组在告知承租人根据清算进度清算组可随时解除合同的同时,与承租人重新签订了租赁协议,该协议除租期外延续了原合同的约定。对多年不交租金的莱州市国家税务局城区分局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莱州市支公司及时送达了破产还债通知书,并多次进行清收。

   (二)、债权申报情况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合议庭及时在法院公告栏、企业门前和《人民法院报》上张贴刊登公告,告知企业债权人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并通知其向法院或清算组申报债权,对有具体联系地址的债权送达了破产还债通知书,要求他们在限定期限内申报债权。清算组指定专人负责债权登记并指导债权人提供相关证据。对债权人的申报,清算组及时予以审查落实,并将审查情况在债权人会议上予以通报,充分征求债权人意见。最终审查结果为:截止到申报期满,共有68家债权人申报债权,其中无财产担保债权人66家,申报债权额70937163.45元,执行移送1家,债权额4719元。经清算组确认普通债权人68家,代表债权额77602708.96元;有财产担保债权人2家,其中中国工商银行莱州支行62939739.71元,由八份抵押合同组成,这些抵押合同经清算组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就抵押物的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003年12月26日,清算组与中国工商银行莱州市支行达成就抵押物的优先受偿协议,协议约定由清算组在财产拍卖后付给工商银行1100万元,抵偿所欠工商银行的借款本息62939739.71元;中国农业银行莱州市支行申报7915661.91元。该抵押房产由清算组变现后按评估价84万元确定付给农行82万元作为优先受偿款,剩余债权7095661.91元列为普通债权,参加破产分配。

   (三)、资产处理情况   

    清算组在对所有资产盘点以后,征得合议庭的同意,对不易看管的低值易耗品和机器设备及时进行了处理,变现所得分别为31265元和51850元。   

    破产清算期间财产租赁收入127490元。   

    物资集团总公司破产时共有八处房地产,处理得款3213.4万元,其中含应交政府开发费10051165元,余22082835元列入破产财产。应扣除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莱州支行对抵押房地产的优先受偿款1100万元,中国农业银行莱州支行对抵押房地产的优先受偿款82万元,余10262835元用于破产分配。

   (四)、债权回收情况   

    物资集团总公司的债权具有跨省区、数额大、异议多、有效证据少等特点。破产前债务人虽经多次集中清理,但收效甚微。清算组接管后,仍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每笔债权逐一明细,登记造册,并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组成了债权清收小组,本着先易后难、先近后远、分片划线、全面排查、突击重点的原则,认真细致地做好债权清收工作。但因债权发生时间太久,有的已过诉讼时效。多数单位的债权发生在94年—97年,由于企业管理混乱,许多业务没有留下相关资料,使清算组无法对债权发生的来龙去脉查个明白。有的债权明显已过诉讼时效。再加上原企业管理混乱,证据不足,通过查证,不仅发现了空挂户、不作帐务处理等问题,而且更为严重的是多达上百万元的债权,经营时竟没有留下任何证据,只有自已的出库单或发票入帐,没有对方的收货单或欠款单之类的证据。还有的债务单位破产倒闭,资产早已抵押或已执行完结。这些企业根本没有资产可以回收,因此债权回收困难很大,但经过多方努力,仍收回了319974.69元的债权。

   (五)、债务分配情况   

    1、经清算组清理,应列入第一顺序清偿的职工劳动债权应为15703352.70元。其中所欠职工破产前工资794948.60元;所欠职工破产前劳动保险2857482.47元;解除合同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5067471.12元;破产企业所欠职工集资款及其他相同性质的资金1030223.68元;应交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1485000元;所欠破产前职工医疗费1368773.13元;破产前待岗期间的职工生活费2863200元;因工致残和大病职工的补助52565.7元;死亡职工遗属补助费183688元。        

    2、经审计,物资集团总公司欠缴税款883341.09元,其中化轻公司0.03元,生产资料公司-127362.40元,煤碳经销中心118400.37元,木材公司-21643.60元,物资经贸公司-10717.74元,老旧汽车拆解场10520.84元,金属回收公司54032.10元,汽车销售公司120391.39元,物资经营公司12805.86元,燃料总公司726923.24元,累计883341.09元。清算组对该数额予以确认。

    四、破产财产分配

    (一)、物资集团总公司可供分配资产共计10855945.54元。其中房地产处理所得22082835元,应扣除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莱州支行对抵押房地产的优先受偿款1100万元、中国农业银行莱州支行的优先受偿款82元,余10262835元用于破产分配;低值易耗品处理所得31265元;设备收入51850元;应收款回收319914.69元;清算期间的租赁费收入127490元;现金交接款60925.02元;其他收入1669.83元。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八条关于破产费用的支出项目及优先拨付的规定,拨付破产费用 2235125.05 元。

   (三)、优先清偿的劳动债权15703352.70元。由于清算组对应列入破产分配的资金10855949.54元,在优先拨付预计的破产费用 2235125.05元后,所余资金8624824.49元不足以全部清偿第一顺位劳动债权15703352.70元,清偿比例为55%。第二顺位税金883341.09元,第三顺位破产债权77602708.96元,因无款可供清偿,清偿比数为0。

    五、破产终结

    2004年12月10日上午在莱州市人民法院审判庭召开了物资集团总公司破产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法院合议庭成员、清算组成员列席会议。会议由清算组代表提瑞婷向大家作了《清算工作报告》、《债权申报核实明细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资产评估报告》。清算组对债权人提出的问题、质疑进行了有理有据的回答、解释。会议经过讨论后,作出了两项决议:一是同意《破产清算工作报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报法院裁定执行;二是鉴于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第一顺序的职工劳动债权, 向法院提交《申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法院合议庭于2004年12月20日裁定山东莱州物资集团总公司破产清算组破产分配方案执行实施。鉴于物资集团总公司尚有职工善后事宜需要协调处理,法院暂时未对该企业破产程序予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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