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是国有监狱企业的依法破产。其特点是:(1)企业在未按规定进行年检,被工商局吊销法人营业执照后,由主管部门决定成立清算组进行解散清算。在清算过程中发现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由清算组申请企业破产还债;(2)根据清理、审计、评估的最终结果 ,因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由破产清算组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3)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由监狱负责;(4)该集团公司的破产包括了下属的8家企业法人。
湖南重型汽车制造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于2001年10月26日进入破产程序,2002年2月9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下达破产终结裁定,集团公司破产工作圆满完成。现将破产工作的情况简述如下:
一、破产的选择
集团公司是经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隶属于湖南省监狱管理局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集团公司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中遭遇了汽车市场疲软的突变,承受着合作项目因受诸多因素的限制而形成的巨大潜亏困难,企业长期负债经营且严重的资金缺乏制约了其发展。企业经过多次的结构调整也未能改变朝不保夕的局面,致使严重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集团公司1994年开始亏损,到2001年8月底,负债62.8万元,资产负债率达343.9% ,企业经营陷于停顿。在此期间,省局、雁南监狱、雁北监狱都采取了多种措施,力图摆脱困境,均未奏效。2001年3月在赤山监狱召开的"企业改制"研讨会上,在对国家政策和企业现状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研讨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4号文件提出的"对于长期亏损,资不抵债,难以扭亏为盈的单位,应实行关、停、并、转"的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省局作出了将监狱系统难以为继的企业进行破产重组的决策,集团公司是会上明确选择破产 的企业之一。
二、破产前的准备
鉴于集团公司因到期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于2000年11月被衡阳市工商局吊销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因此,集团公司不能采取由债务人自身提出破产申请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 省监狱管理局2001年9月24日作出对集团公司进行解散清算的决定,并成立了清算组。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聘请了专业的,有资质、有经验从事破产事务的专业中介机构湖北长江产权流动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湖南湘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湘资所)参与工作。
湖南重型汽车制造集团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于2001年9月24日在《衡阳日报》刊登了《清算公告》。经过认真清理,查明:公司帐面总资产4555.10万元,帐面总债务15662.80万元,资产负债率高达343.9%。清算组根据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清算结果和省 局湘监管[2001]156号文件精神,于2001年10月12日召开清算组会议形成决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集团公司(含分支机构)破产还债。并于当日将集团公司破产还债申请资料报人民法院。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严格、认真审查,通知清算组补充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及主要债权人对企业破产的书面意见。由雁南监狱负责分管破产工作的周乾副监狱长带领清算组人员到有关单位进行协调、沟通,取得了雁南、雁北监狱负责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的承诺及衡阳市工行城北支行支持企业依法破产的书面意见。清算组按人民法院的要求准时补齐全部申报资料,保证了集团公司顺利进入破产法律程序。
三、破产法定程序的实施过程
(一)立案。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申请破产资料进行了认 真审查核实后,于2001年10月26日下达[2001]衡中法经初字第60-1号民事裁定书。正式宣告集团公司(含分支机构)破产还债,并在2001年10月31日的《人民法院报》上刊登了集团公司破产还
债公告。
(二)成立破产清算组及召开第一次清算组大会,全面开展破产清算工作。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11月6日,人民法院下达(2001)衡中法经初字第60-1号民事决定书,指定了由省监狱局总会计师廖秀成任组长、长江公司总经理周兵任副组长的湖南重型汽车制造集团公司破产清算组(以下简称"破产清算组")组成人员。并于11月8日上午由法院主持召集破产清算组全体人员在衡阳市中院召开了成立会议,明确破产清算组职责。破产清算组根据破产企业实际情况先后制定了《湖南重型汽车制造集团公司破产清算工作方案》、《湖南重型汽车制造集团公司破产工作时间表》、《湖南重型汽车制造集团公司清算会计制度》、《关于清算工作中接待、交通、通讯的有关规定》等工作计划与制度。破产清算组挑选62名业务素质过硬、政治思想合格的同志,分资产清理工作小组、债权债务清理工作小组、劳动人事工作小组、安全保卫工作小组、协调服务工作小组等5个小组分别开展工作。各工作小组根据破产清算组的总体布置和相关规定,编写了详细的小组工作计划,对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完成时间、责任人、参加人等进行了周密的安排。
11月8日下午,清算组在雁南监狱召开清算组成员及工作人员第一次全体大会,在法院的监督下,与破产企业代表办理交接手续,依法全面接管破产企业。会后,各工作小组根据破产清算组制定的方案及工作要求和进度,接管破产企业全部行政、经营印鉴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帐册、发票、收据、合同等文书资料,冻结银行帐户,开启破产清算组帐户,对破产企业的仓库、车间等进行封存,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对破产企业债权债务进行清理。
(三)开展破产资产的清理、审计、评估工作。
破产清算组组织人员对破产资 产进行了全面清理,分车间、分仓库,将所有存货、机器设备、低值易耗品分门别类的清理,以原始帐为基础进行登记造册并与实物逐一核对。为了公平客观地搞好破产清算中的审计、评估工作,破产清算组报请人民法院同意委托具有审计、评估资格的湖南湘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破产企业的财务进行审计,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经评估:集团公司帐面资产3114万元,评估值为234.3万元。评估报告得到了湖南省财政厅的备案认可。2002年2月1日,破产财产由法院监督,在衡阳市华信拍卖行公开向社会拍卖。参加竞拍的有9个
单位,最后,由雁南、雁北监狱中标,破产财产中的实物资产变现收入94.6万元,变现率为评估值的40%。
(四)做好债权债务的清理清收工作。
破产清算组对集团公司的应付帐款、其他应付款等进行了反复的清理、审核、并登记造册。 公司帐面反映债权人共有835户,2001年11月13日对债权人采用寄挂号信与直接送达方式发函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挂号信方式送达341户,直接送达11户,地址不全或单位名称不全无法发函的单位483户。截止2002年1月31日,共有83家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了债权,申报数为155,300,13370元。破产清算组组织专人登记,反复核对,并多次打电话或发函,要求债权人前来对帐或提供凭证,完成了债权申报核实工作,并将根据全部已申报债权人及债权额情况编制成的《债权申报核实明细表》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7日下达[2001]衡中法经初字第60-10号民事裁定书,对已申报的债权人及债权额进行了确认,并发函送达债权人。 破产清算组通过清理应收帐款、其它应收款等帐目,湖南重型汽车制造集团公司帐面上共有债务人751户。2001年11月19日对债务人用挂号信方式发函要求清偿债务。送达330户,地址不详或单位名称不全无法发函单位421户。截止2002年1月31日,收回现金60,00709元。
(五)确认抵押财产所有权。
集团公司与衡阳市工行城北支行、湘江信用社、松木信用社有长期信贷关系,欠这3家金融机构的务分别为553999万元、168.51万元、48万元,这3家银行在贷款时都办理了抵押 (均为房产抵押,办理抵押的42本房产证中有39本户名为省二监,有2本为供销公司,1本为集团公司。其中供销公司、集团公司的3处房产在1997年7月由省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司法部的财农字[1997]15
号文《关于监狱资产划分有关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将上述3处房产划归为省雁南监狱。划分后,在报银行的报表中均有体现(银行一直未提出异议)。这3家金融机构在申报债权时均提出享有抵押物优先受偿权,破产清算组以抵押资产是监狱的资产,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得抵押财产为由请求法院作出抵押无效的裁定。法院经查明后,分别下达[2001]衡中法经初字第60-2号、第60-3号、第 60-4号裁定书,作出了42处房产抵押均无效的裁定。工行城北支行就此向人民法院申 请复议,人民法院以认定事实清楚、运用法律准确为据向工行下达了复议通知书,确认抵押无效。
(六)召开主要债权人会议。
2002年2月1日上午在湘南司法干警培训中心五楼会议室召开了破产企业主要债权人座谈会,由局财务处副处长、清算组成员罗辉主持,法院合议庭成员、清算组成员、及11家主要债权人单位共计45人参加。会议通报了《清算工作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债权申报核实明细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出法律规定的一、二、三顺序债权人的清偿比例为0 。清算组对债权人提出的问题、质疑进行了有理有据的回答、解释。2月4日,再次召开了清算组成员会议,对上述文件、方案再次进行审查、讨论后,作出了两项决定:一是将《破产清算工作报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报法院;二是鉴于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向法院提交《申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
(七)终结破产程序。
根据审计评估的结果,破产企业财产评估值为234万元、而破产清算费用为299.66万元(包括诉讼费、清算组费用、留守、聘用人员工资及下岗、在职职工破产清算期间的生活费等)。法院合议庭在对清算组提交的资料及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进行认真的审议后,根据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更无财产清偿其债务的事实,于2002年2月9日下达衡经法初字第60-11 号 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集团公司破产法律程序。破产清算组
据此办理了集团公司(含分支机 构)的工商登记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