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个自然人在北京市东城区注册成立一家以代理销售电器产品的A公司,注册资金200万元。1998年,A公司分别与多家生产电器的企业签订电器代理销售合同,其中与海淀一家生产空调的高新技术企业B公司签订金额150万元的空调代理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B公司根据A公司的要求将货直接发至A公司的终端用户,但A公司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首付款50万元。6个月后,B公司找到A公司索要欠款时,发现A公司已经人去楼空,遂派律师到工商部门查询档案,发现A公司已被东城区工商局公告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一个月以后,B公司通过调查,找到A公司的股东甲,甲承认A公司在一起生意中发生了巨大亏损,目前已经停业,A公司尚有200万元债权没有收回,但没有现金支付B公司货款。B公司在了解上述信息后,在与律师咨询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①要求立即支付B公司拖欠的剩余货款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②要求A公司三位股东甲、乙、丙在判决生效后,立即成立清算组并在6个月内对A公司清算完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A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B公司支付货款;甲、乙、丙作为A公司股东,在公司停业且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应承担相应的清算责任。法院遂判决被告A公司给付原告B公司货款100万元及违约金8万元;同时,判令A公司股东甲、乙、丙三人于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成立清算组完成对A公司的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