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书
(2007)郑民三初字第35号
原告郑州广电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33号英特大厦707室。
法定代表人赵志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升,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立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段84号院文馨花园2号楼东4单元3层301号。
法定代表人韩东红,经理。
被告赵东强,男,汉族。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万富鼎,河南省淅川县城关镇解放街184附67号。
案由: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郑州广电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公司)是从事广播电视、摄影、录音、编辑、演播设备等相关产品销售的企业。赵东强于2000年11月受聘于广电公司,担任技术员、经理助理职务,负责维修广播设备的技术、业务工作。广电公司每年都派赵东强参与索尼、松下等公司的技术培训。通过培训及外派对客户进行维修服务,赵东强接触了大量广电公司的客户。后来赵东强离开了广电公司。2006年4月19日,赵东强与他人注册成立郑州立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信公司),其经营范围与广电公司相同。广电公司认为,赵东强利用掌握广电公司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便利条件,违反广电公司的保密规定,以立信公司的名义非法使用广电公司的客户资源,销售与广电公司相同的电子设备等产品,致使广电公司产品销售量明显下降,给广电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立信公司、赵东强:1、立即停止侵犯广电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2、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本案在诉讼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广电公司、立信公司、赵东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郑州立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赵东强向郑州广电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书面赔礼道歉;
二、本案争议的纠纷,双方今后互不追究。
本案案件受理费3510元,其他诉讼费702元,共计4212元,由被告郑州立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赵东强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晓征
审 判 员 赵 磊
代理审判员 董小斐
二○○七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尤清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