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覆盖他人网页是否构成不当竞争
案情:
南通通达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于2001年6月兼并南通豪达电器集团公司,并于同年7月3日更名为南通豪达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达电器公司)。原南通豪达电器集团公司于2000年11月通过北京东方网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网景公司)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的www.hao-da.com域名由豪达电器公司继续使用,并由其支付了相关的域名使用费。
江苏浩大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大公司)于2002年7月也通过东方网景公司在国际互联网上成功注册了域名www.haodacopper.com.在尚未取得用户名和密码的情形下,该公司的网页制作人自行将“浩大”的拼音字母“haoda”设定为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网页上传。在操作过程中,又无视计算机所显示的相关提示,将包含该公司字号、公司简介、产品说明、经理介绍、营销网络等版块的该公司网页,覆盖了豪达电器公司的网页,造成访问豪达电器公司网址的客户实际浏览到的是浩大公司网页内容的后果。豪达电器公司因与浩大公司交涉未果,遂以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在互联网上公布赔礼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浩大公司错误上传其网页,将豪达电器公司的网页覆盖,主观上具有故意过错;客观上侵害了豪达电器公司的经营利益,扰乱了网络环境下的经济秩序,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由于豪达电器公司所受损失额以及浩大公司的侵权获利额均难以确定,故本案的赔偿额应综合考虑浩大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范围、持续时间以及豪达电器公司网页广告效应受到的损失、网页重制费用、为调查侵权所支出的费用等多种因素酌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决浩大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限期提交向豪达电器公司赔礼道歉的书面声明,由豪达电器公司在其网站上公布;赔偿豪达电器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5000元。
一审判决宣告后,浩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有两个:一是对行为人在网络环境下是否存在故意过错如何判定;二是应当如何理解和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
一、浩大公司的错误上传行为存在主观上的间接故意
有观点认为,浩大公司的错误上传行为纯属偶然事件,其主观上并没有覆盖豪达电器公司网页的故意。由此,引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即对行为人在网络环境下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如何判定?笔者认为,应当根据网络用户所应遵循的业内惯例、所应履行的谨慎注意义务以及网络所特有的程序设计来加以判定。
网络空间如同现实世界一样,并非不受规制。网络用户在网上进行上传、下载、数据传输,应当遵守业内惯例。否则,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威胁网络安全。网络用户有权使用的网络服务器空间,与其用户名和密码之间存在惟一的对应关系。用户应当根据网络商提供的与其有权使用的网络空间相对应的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网页或其他信息的上传。这如同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道理一样。浩大公司作为一个网络用户,对这样一个计算机上传的基本常识应当知道。该公司虽于2002年7月成功注册了域名,但其在东方网景公司尚未提供用户名和密码的情形下,却贸然使用“浩大”的拼音字母“haoda”为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网页上传。实际上,该公司使用了与豪达电器公司服务器空间相对应的用户名和密码“haoda”进行网页上传操作,明显违反了业内惯例。
豪达电器公司与浩大公司都是使用Cuteftp软件上传的。通过Cuteftp软件上传网页,在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入FTP管理界面后,右边的远程服务器中指定空间的目录结构,其中显示了所在网站网页的文件和文件夹。对于缺省网页的网站与已经存在网页的网站,该目录结构中所显示的文件与文件夹,有着明显的区别。当时,浩大公司的网页是空白的,而豪达电器公司网站建立于2000年底,其网页早已存在,且在纠纷发生前一直正常运行。因此,浩大公司实际操作上传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知道已经进入的远程服务器空间上存在的诸多文件夹和文件,并非网站缺省状态下的目录结构,进而应当注意到其已进入的服务器空间,并非空网站或者网络服务商提供的默认网站。换言之,该公司已进入了其他网络用户的服务器空间。在此情形下,该公司却置网络用户的谨慎注意义务于不顾,无视计算机上“文件已存在,是否覆盖”的提示,执意上传,继续进行确认操作,放任侵害他人结果的发生,将其网页错误上传至豪达电器公司网站,侵入豪达电器公司的网络空间,覆盖了豪达电器公司的网页,造成豪达电器公司网站已存在的数据不可逆转地被删除的严重后果。所以,浩大公司的错误上传行为,在主观上具有间接故意的过错。除此之外,不能作出其他合理的解释。
二、浩大公司的错误上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有观点认为,浩大公司与豪达电器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因此,浩大公司的错误上传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这就提出了一个应当如何理解和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问题。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该条款是对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该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该条款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是具有兜底和包容作用的一般性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二章中没有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可以根据该条款的原则去处理。这样做,既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也适应现实生活对我们提出的迫切要求。所以,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应作广义的理解。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并非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的必备要件。
就本案而言,豪达电器公司与浩大公司各自在互联网上建立自己的网站,展示本企业形象及产品等等,其目的在于利用互联网的优势,在更广泛的地域范围和客户群中,以尽可能少的投入,争取更多的交易机会,从而建立起竞争优势。这种合法的竞争手段和营销方式,应受法律的保护。浩大公司的错误上传行为,客观上使豪达电器公司丧失了网上交易机会和客户,妨碍了豪达电器公司通过网络进行经营、宣传和提升企业形象、增强竞争优势。相反,浩大公司却因此不正当地获取了豪达电器公司网上交易空间,增加了该公司的网上交易机会和客户访问量,扩大了业务宣传,增强了竞争优势,并因此而获取了不当利益。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豪达电器公司的经营利益,扰乱了网络环境下的经济秩序。所以,浩大公司的错误上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