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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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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产品质量管理体制
  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我国产品质量管理体制包括以下层次有别、任务不同的机构:
  1.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3.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1.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经认证合格,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兹证明的制度。所谓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指的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于1987年3月正式发布的ISO9000系列国际标准。
  2.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制度。
  3.生产许可证制度
  生产许可证是指国家对于具备生产条件并对其产品检验合格的工业企业,发给其许可生产该项产品的凭证。国家规定对重要的工业产品特别是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为了保证产品质量,维护国家、用户和消费者利益的强制性措施。
  4.标准化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的标准化管理是指产品质量标准及与产品质量有关的其他标准的制定、实施活动的总称。
  (三)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1)国家监督;(2)社会组织监督;(3)消费者监督。
上一条: ·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下一条: · 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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