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方认为,被告人无视国法的主观恶性极强,犯罪手段极其凶残,性质十分恶劣,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无妨害公务与杀人的故意,面临生存饭碗被砸的绝境,其情可悯。
2006年12月12日9时50分,无照商贩崔英杰刺伤北京市城管大队海淀分队副队长李志强致死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11月27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以崔英杰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而此前一个月,北京市公安局以崔涉嫌故意伤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为崔英杰提供免费辩护的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夏霖在开庭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依这样的变化所透露的信息,崔英杰最终的量刑结果堪忧。
2006年8月12日,北京市各媒体纷纷刊载了这样一则新闻:2006年8月11日下午17时左右,海淀城管对中关村科贸大厦西北角路边的无照摊位进行整治。河北省阜平县来京务工人员崔英杰在海淀区中关村科贸大厦西北角路边卖烤肠时,被海淀区城管大队人员发现,崔的一辆新三轮车被当场没收。当城管人员准备离开时,原已离开的崔英杰手持切烤肠的刀冲出,将刀刺进李志强脖子后逃离。一小时后,李志强因抢救无效死亡。11个小时后,犯罪嫌疑人崔英杰在天津塘沽被警方抓获。
8月16日,36岁的北京市城管大队海淀分队副队长李志强被北京市政府追认为“烈士”, 成为北京市城管执法部门成立8年以来首名因公殉职的执法人员。而据案发后一个月来自《南方周末》记者的调查报道,李志强“为人很和善,即使要罚款,也是笑眯眯的,极有耐性”,生前热爱旅游,却最终没有实现愿望。
11月27日,与崔英杰同案被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还有张某、牛某、张某某、段某四位崔的前同事,据检方起诉称,四人在明知崔英杰负案在身的情况下,在其逃匿过程中,或帮助联系住所,或提供资金,庭审当日,四人因涉嫌窝藏罪与崔并案审理。
被告人:“我不是十恶不赦的人 ”
身高1.78米,脸色苍白,神情平静的崔英杰被带进法庭时,并没有看向旁听席。旁听席上,崔的父亲、哥哥与被害人李志强的家属分坐前后排,崔父崔瑞武此前几日专赴崔英杰曾经服役的山东淄博某部队申请调取儿子的档案,崔英杰曾经的领导战友为崔向合议庭写下求情信。
庭审过程中,崔英杰在发表对起诉书意见、质证与自行辩护的环节,三次向被害人及其家属表示忏悔:“我对被害人和他的家属造成的伤害和损失表示深深的忏悔,我知道现在说什么都没有用了。”他说:“我承认我有责任,愿意接受法律惩罚。”
但崔英杰对侦查阶段自己对犯罪事实所做的供述进行了否定。“我不是故意杀人”,崔说,“我也不知道他(李志强)是城管的身份。”
据崔英杰在法庭上的陈述,案发当时,自己见花280元新买的三轮车被收走,原本放弃了争抢,但看到给自己帮工的女孩仍在与“那帮人”争执,又转回来,希望尽最后一次努力抢回车,但此时装着三轮车的巡查车已开走,没追上。返回时,切烤肠用的刀一直握在手里,见迎面来了七八个人,以为是要抓自己,急于脱身,非常紧张,便向左侧跑,直接挨着的人就是李志强,感觉他要抓自己,拿刀的手顺势一挥,扎伤了被害人。“我不是故意杀他的,这绝对是个意外。”崔反复说。
“我想跟爹娘说,我不是坏孩子,不是十恶不赦的人。”提至家境贫寒、多病的父母以及自己多年来一直努力打工赚钱却无法改变家庭命运时。崔英杰哽咽落泪。
坐在旁听席上的崔父用手背抹掉脸颊的眼泪,摘下棉帽紧握在手中。
据崔父称,儿子出事后,他把家里所有亲戚找到一块儿,欲筹钱为其聘请律师。他说,孩子是犯了错,但你们都知道,他不是坏孩子。
崔家共筹到2500元,这几乎是他们一年的收入。
一瞬:失手还是蓄意
崔英杰在法庭上称,自己当初在得知被害人死亡时,脑子一片空白,一直抱着不想活的念头,遂对所有指控不加辩解。
对于崔的当庭翻供,公诉人指出,被告人虽有忏悔之意,但其应建立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才能得到法律的宽大处理。
而一段由城管工作人员无意中摄下的案发时的录像,也因崔英杰的翻供,被检方提出在法庭质证阶段提前播放,以证明案件事实。
画面从崔英杰与一群身穿便服的人争抢三轮车开始。身穿蓝T恤、牛仔裤的崔拉着三轮车不放手,反复说“别的东西我都不要了,车你们给我留下”,并试图把三轮车放倒。此时他手中拿着一把红色塑料把的切肠刀,城管队员不停对他说:“把刀放下!”崔继续拉车,单膝跪地。车被拉走,崔忽然站起,转身跑走。
录像后段,已离开的崔英杰突然跨越街边栏杆,向已驶动的巡查车冲去,背对镜头的李志强在崔身后边边跑边喊:“老宋,注意后面那人!”此时,崔英杰已转身与其迎面,一辆白色卡车将两人挡住。几秒钟后,崔快速跨越街边栏杆向人群跑去,录像画面中地上出现一滩鲜血和一个没有刀片的红色塑料刀把。
录像播放了两遍,一直沉默地坐在旁听席上的李志强妻子捂着脸,哭倒在身旁亲友的怀里。
控辩争锋:该杀该恕?
根据此段录像,对于崔英杰并非“故意杀人”的辩解,公诉人认为与事实不符。公诉人称,从录像中可以看出,崔英杰是主动冲向城管队员李志强。而根据几名目睹案发的城管队员向法庭提供的书面证词,也足以证明崔行凶的故意,尽管他在法庭上表示忏悔,但他在叙述犯罪过程中避重就轻,这种忏悔是“虚伪的”,不可能得到有关当事人的谅解。
公诉人因此建议合议庭对崔英杰从严惩处,指出崔英杰虽然极力否认自己有暴力妨害公务的故意,但充足的证据证明,崔与李志强没有个人恩怨,只是因为无照经营被查处就产生报复念头,其报复念头并不是单单指向李志强一个人,而是指向在场的城管队员,其行为反映出无视国法的主观恶性极强。另外,崔光天化日之下实施犯罪,手段特别凶残,不仅造成被害人的死亡,还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社会危害性极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而崔英杰的辩护人夏霖律师提出,检方指控的崔英杰故意杀人罪与妨害公务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能成立。
首先,妨害公务须以行为人明知自己阻碍的是正在依法履行职务或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前提,但此案中,查处无照经营应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权,法律并无对城管监察部门授权,而根据现场录像和证人证言,城管工作人员在执法时,从头至尾并无身着制服、出示证件、处罚决定书和扣押物品通知书,控方也未能证明参与当天现场执法的人员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事业编制人员的身份,因此,公诉方所指控的崔英杰妨害公务罪不能成立。
其次,起诉方指控被告具有杀害李志强的故意,于理不通,于情不合。崔刺中李志强的刀是一把用来切香肠、从西苑早市上花一元钱买的刀,并非管制刀具,而且混乱之下、情急之中刺到了什么位置,崔并不清楚;当崔离开案发现场到达天津之后,曾经发短信询问被害人的伤势状况,由此可以证明其确实没有预见到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无主观上的希望或放任态度;而从犯罪心理学角度来说,本案是典型的激情犯罪。被告崔英杰是在混乱之中,情急之下,奔逃途中,顺手一刀,其实施犯罪,完全是在一种强烈的感情支配下导致的犯罪,是面临赖以谋生的饭碗被打碎而被逼走上绝境,其情可悯。
庭审中,辩方律师向合议庭上交两份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调取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否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以及是否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之证据,同时向法院提交了8份证明被告人崔英杰一贯品行端正,曾被评为优秀士兵,无任何犯罪记录的证据。
经过5个小时的庭审,主审法官宣布休庭,判决结果另行公布。
在被法警带出法庭时,崔英杰回头向旁听席望了一眼。
旁听席上,神色悲伤的李志强亲属没有接受现场几家媒体记者的采访,匆匆离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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