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军是一家汽车修理厂的职工,业余时间喜欢去网吧玩。2008年秋天的一个夜晚,小军又去附近的网吧上网,因为一点小事,与网管发生了冲突。网管和其他在网吧上网的几个小伙子一起开始起哄,后来将小军殴打一顿,其中一人用一个玻璃饮料瓶击打小军的头部,将其打得满头鲜血。派出所出警后,与小军生冲突的七人被带至派出所,小军被送往医院抢救。
几天之后,派出所出具委托书,小军去作了法医鉴定,结论是轻微伤。派出所告诉小军一家,这样的案子,如果想追究刑事责任,至少要构成轻伤。因为是轻微伤,无法追究刑事责任,顶多是治安处罚。关于民事赔偿,只能调解。尽管对这样的伤情鉴定结论不满意,但是本着息事宁人的心态,小军的母亲还是希望派出所能够居间调停。小军的母亲觉得年轻人打架,没有什么不可原谅的,所以想只要给对方一点教训就可以了。
小军的医疗费用两三千元。因为小军住院治疗期间,小军母亲一直照顾,小军的母亲认为,加上自己因为照顾小军产生的误工费,网吧和动手的几个人一共赔偿他们五六千也就可以了。后来对方却说事情起因主要因为小军,所以小军需要自己负一半责任。对方声称,只赔偿一半医疗费用,否则,愿意陪小军到法院打官司。
小军的母亲无法接受这样的方案,多次去找办案民警,承办案件的警官告诉她,因为没有构成轻伤,所以不是刑事案件,依据规定,派出所只能调解,在赔偿数额上,派出所也只能是尽力调解,没有权力硬性逼迫对方赔偿,如果对方不赔偿,派出所可以拘留他们。
一连跑了好几趟,民警的态度开始变,不像开始那么和蔼了,拘留的事情也不说了。小军母亲侧面了解到,是网吧的老板从中作祟。
万般无奈,小军的母亲找到本人,寻求律师的专业帮助,我告诉她,这样的小标的的案子不会我一般不会办理的,只能给其讲解一下法律的相关规定,给其出出主意,具体还要他们自己办。这件事情,差不多处理了也就行了,没必要太过分。
面对对方的蛮横,面对承办警官的拖延,小军的母亲已经失去了耐心。她告诉我,其实也不是缺他们这点赔偿,只是因为自己离婚了,一个人带着小军生活,小军性格内向,做母亲的不希望在孩子心里留下阴影,让孩子觉得自己受人欺负了没有人管,恳求我帮帮孩子。我实在不好再拒绝,便答应帮帮她。
几天以后,小军母亲告诉我,说那警官还是敷衍,但她本人已经按照我的指点对那警官说了,不用他们管了。
一个月后,我告诉小军的母亲带个朋友再去一趟派出所,找那警官要事发当时的监控资料等证据材料,就说要在民事起诉时做证据用。不出所料,那警官说当时没有调取监控资料,现在网吧也没有保留,还劝说小军母亲能多少拿一点赔偿就算了,说是现有的证据也不是很扎实,多数人不承认自己动手了。
第二天,小军母亲找了分局纪检的领导,说由于出警警官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没有全面、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导致自己现在维权困难。纪检组的领导答应过问此事。
不到24小时,那承办警官约见了小军的母亲,问其具体的赔偿数额要求,小军的母亲说总额两万。又经过几次协商,最后签订协议,对方赔偿一万二千元。小军的母亲表示不再要求追究对方的其他责任。
这事情,起初小军母亲的要求并不高,只是希望对方赔偿一些实际损失,好对孩子有个交代。如果对方当时不仗势欺人,也不会惹怒受害人一方。
经验告诉我们,网吧这样的特殊场所,轻微伤的伤情,派出所一般不会调取那些证据的。如果拖延时日,网吧也不会保留那些录象资料,更何况还牵涉自己员工和自己经营场所的安全性呢。等这些资料消失时,没有小军的配合,任何人也无法造假。这时候,派出所为了弥补工作程序的瑕疵,会尽量加大处理力度,开拓思路,甚至可能还会考虑寻衅滋事或聚众斗殴等罪名。这时候就由不得对方推脱责任了,网吧作为特种行业,这时候既不想得罪派出所,也没胆量陷进旷日持久的官司,只好赔钱。
作者:山东正义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传仓 1370533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