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审结行政诉讼案件35件,其中判决维持的仅8件,裁定驳回的6件,占结案的40%,其余判决撤销的3件,确认违法的5件,原告撤诉的13件,共占结案的60%.判决撤销和确认违法的案件中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显然违法,而原告撤诉的案件中主要是行政机关改变了行政行为后原告撤诉,这就是说行政机关存在问题的案件占了大多数。
案件中显现出以下几个问题是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
一、存在的问题
(一)程序方面的问题
①是主体不全。有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把行政相对人全部列出,而只列了一部份。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只是把户主作为了被拆迁人,而没把其他财产共有人列为被拆迁人。②是错列主体。有的行政行为本来指向的是经营者,而行政行为的文书上行政想对人却写的经营者之外的人,如其配偶和家庭成员;有的处罚机关本来是委托机关,而在处罚时却列为了处罚的主体。③是收集证据的主体违法。法律规定调查检查须两个人进行,而行政机关往往只有一人实施调查检查;有的调查笔录是同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却在不同地点询问不同的人;有的却是不具备资格的协助执法的人在实施调查检查;有的笔录上的调查人员根本不在现场而在其他地方开会;这样收集的证据显然是不能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的。④是执法人员不按规定出示执法证件。有的工作人员以为身着制服就不用出示证件了,却不知道证明其身份的不是制服而是证件。⑤是强制措施不出具法律文书,或者先采取强制措施后出据文书。⑥是处罚不出据文书,不告诉诉权、期限、不给当事人申辩和陈述的权利。有的收缴罚款只出收据,更有甚者出据“白条子”,而不出处罚文书,不告诉诉权、期限,也不给当事人申辩和陈述的权利,驳夺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救济权。⑦是立案不经领导批准,处罚未经领导班子研究决定。⑧是送达文书不规范。有的作留置送达无在场人签字证实,有的用邮寄送达被邮局退回就没再送。⑨是举证不规范,应诉不积极。有的行政机关不按规定的期限举证导致败诉;有的消积应诉,出庭人员连案件的基本情况都不清楚;有的该举证的不举证,该解释说明不解释说明导致败诉。
(二)实体方面的问题
①是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事。如刘来燕等诉武胜规划和建设局规划许可一案,被告在规划时不按国家规定保证相邻权,导致败诉。②是不履行法定职责。有的行政机关该颁发许可证执照的不颁发,有的该办理登记的不按时办理,该履行安全保障的不履行,总是以这样或那样的非法定理由推脱。③是错误履行职责。本来应由管辖生产领域的行政机关处理的事,管理流通领域的行政机关却插手管理、处罚,本来上限只能罚200元,结果处罚500元。④是显失公平。有的行政机关在处罚时,相同的事对有的人处罚款8000元,而对有的人处罚14280元,这种处罚显然失去了公平公正。 以上两种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在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中比较常见,也是导致行政机关败诉的主要原因。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要解决这些问题,达到依法行政的目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一)加强法律意识。这是最基本的一点。行政首长应当有法律意识,具体执法的工作人员要对本部门的相关的法律法规无论是程序或者实体都应当非常熟悉,否则你心中无底,又怎么执法呢!
(二)强化证据意识。执法人员应当有较强的证据意识,在执法活动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应当是主动收集证据,不要为了处罚才收集证据,而是应当在执法的各个环节的所有活动内容记录在案,所有文字材料、物品等应当收集的都收集在案。我们在审理案件中执法人员说得比较多的,“我们找他,他就是这么说的”,请他出示证据,他又说:“唉,没记!没有证据!”。
(三)依法办案。在执法活动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案,一切忠于事实,忠于法律,不要因为其他原因去违背法律办事。
(四)正确认识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本来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实际上是树立行政权威的最有效的方法,而且通过行政诉讼可以解决行政机关缠访、维稳的难题,这又何乐而不为呢?即使败诉,对于解决执法中应注意的问题,提高执法水平也是有很多好处的。要改变那种认为当了“被告”似乎地位就低了,“我堂堂局长怎能与老百姓平坐”,“你法院怎么能审我局长”等等错误的认识,都是对行政不利的!因此积极应诉,积极举证,做到“胜也明白,败也清楚”,以行政诉讼提高执法水平,建立与老百姓的良好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