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5日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62岁的熊淑端女士,古蔺县古蔺镇光明路通讯器材经营部负责人,因不服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案件处罚决定,向古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在收到申请人熊淑端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古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审查后认为该申请属本机关收案范围,决定予以立案。
到此为止,熊淑端采取行政复议方式解决自己与行政机关纠纷的行动还算顺利。然而,由于行政复议制度设计的缺陷,她注定要遇到难以逾越的阻碍。
古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案后,于2002年8月6日向被申请人古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和提出答复通知书。就在第二天,古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书面致函古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关于行政复议案件管辖权问题的答复》相关规定(编者注: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领导体制后,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直属机构,不再是地(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古蔺县人民政府对此案没有管辖权,要求古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通知申请人向泸州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其负责人口头告知,若古蔺县人民政府复议,他们将不提供任何材料。
古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随即通知了当事人熊淑端,但熊淑端认为国家工商局的答复是部门的要求,与《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立法精神相抵触,属无效答复,坚持古蔺县人民政府复议并因此上访了县领导。
是古蔺县人民政府,还是泸州市工商局对此案有管辖权?熊淑端和古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执一词。对熊淑端来说,她面临着投诉无门的困境,而处于尴尬地位的古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面对的难题是:一、半垂直机构的复议机关是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否有权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二、在熊淑端不撤销申请又坚持不向泸州市工商局申请复议的情况下,此案该如何处置?
这仅仅是众多反映现行行政复议制度缺陷的典型案例之一,在实际操作中,类似的因行政复议制度设计缺陷导致投诉无门、乃至当事人不得不上访的案例大量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