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行政复议案例
中国法律网 > 行政复议法律 > 行政复议案例 > 正文
您好,点击直达北京分站>>
该频道下
首页 法制新闻 法律咨询 行政复议律师 常识 案例 文书 贴吧  
 

企业出借资质证书 发生工伤应当担责

中国法律网 来源: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案情] 
  申请人:某市某建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某市原市政总公司经理张某退休后挂靠在申请人处,借用申请人的建筑资质证书对外签定合同,承揽建筑工程。2001年5月,张某以申请人名义承包了该市新村8号楼建设工程,张某将该工程的打混凝土、上楼板工程交给承包头于某施工,双方口头约定打混凝土一方28元,一层一结算工程款,由于某负责到申请人处与张某结算款项,并分给其他施工人员。2001年6月28日,于某雇佣的施工人员任某在查看工作位置和用料时不慎从楼上摔下,致腰、左臂跌伤。2002年6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任某为因工负伤,申请人为责任单位。申请人对该工伤认定决定书不服,于2002年8月2日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任某为工伤不符合事实,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的决定。
  市政府经过审查认为:申请人出借资质证书给张某使用,张某以申请人的名义所实施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申请人承担。任某虽然系于某所雇,但是为申请人工作,并为此从申请人获得报酬,申请人与任某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申请人与个体承包人于某某之间的承包关系,只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种形式,并不影响申请人和任某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承包人于某与任某之间的用工关系,应视为申请人与任某建立的用工关系,申请人是法人企业,有用工权,用工主体应是申请人。故此,作出了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的行政复议决定。
  [评析]
  本案中,申请人作为具有建筑资质证书的独立法人单位,将自己的资质证书出借给张某使用,张某以申请人的建筑资质对外签定合同,承揽建筑工程,因此,张某的建筑施工行为应视为申请人行为,其雇佣施工人员的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亦应归属于申请人。于某虽然在施工过程中承担结算款项、为施工人员分配劳动报酬的工作,但其不具备个体承包资质,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从结算款项和分配劳动报酬中获得额外报酬,因此于某的行为应视为受雇管理施工人员。张某在此前为其他单位的施工中也雇佣了于某、任某等人,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不是临时雇工或转包行为。因此,决定被申请人认定为工伤,且应当由申请人承担本次工伤事故责任是正确的。
上一条: · 车牌拍卖是否违法
下一条: · 住所环境有隐患 申请复议寻保护
  最新行政复议案例: 
·小林制药保健品已致2死106人住院
·证监会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
·长三角区域今年前2个月外贸进出口总值创历史新
·美国又一银行“爆雷” 多方紧张
·黑利在华盛顿特区首胜特朗普
  最新行政复议咨询: 
·请输(0回复)
·网络诈骗投诉电话是(0回复)
·什么叫医药垄断?(1回复)
·取缔属于啥范畴?(1回复)
·如此反复处罚合理吗?(1回复)
  北京行政复议律师:   
全部行政复议律师>>
 
全部北京律师>>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网友评论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委托案件
  咨询在线律师 查看律师电话
 
  按专业频道查看法律案例
民事类
拆迁安置 民商事务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工伤赔偿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保险理赔 消费权益 抵押担保
经济类
纳税筹划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个人独资 金融纠纷 经济仲裁
污染损害
知识产权 连锁加盟 银行保险 不当竞争 网络法律
刑事行政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公安国安 公司犯罪 海关商检 工商税务
公司类
公司诉讼 股份转让 破产解散 资产拍卖
企业改制 公司清算 公司收购
涉外类
海事海商 外商投资 合资合作 涉外仲裁
非诉类
工商查询 资信调查 私人律师 合同审查 常年顾问 移民留学
 
用谷歌搜本站
 
用百度搜本站
 
行政复议案例
最新
推荐
热点
 
  行政复议视频                    全部>>
电脑存黄片被罚190
自行拆除期限已过 企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