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两个土地使用权证的问题,村委会一纸诉状将甘肃省政府推上了被告席。这起社会影响颇大的“民告官”案,于昨日进行了一审宣判。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对其中一证审理后认为:被告省政府向第三人颁发“4350”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而原告村委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法规,因此其主张的请求不能成立。据此,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承担此案的受理费。
法院查明:土地使用权变更过程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1958年,五○四厂(此案第三人)经国家批准选址,正式开工建设。 1965年,国家共批准征用土地 1178.838亩,用于该厂生产厂区和福利区的建设用地。此案诉争的土地为当时的市、区两级政府研究后的划拨土地。时任兰州市城建局局长任震英在 1983年3月9日曾作出过特别说明:“这块土地是在1958年春,经过我的手正式给价划拨……当时因某种原因,故档案的处理放在什么地方我不了解。这块土地已划拨是事实,特此证明。”并由市政府盖章予以确认。后诉争土地在有关部门调查时,原告村委会现主任曾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原告村委会盖章予以确认,并在报纸上依法进行过公告。公告期间,原告及其他人均未提出过异议。期满后,兰州市政府为五○四厂颁发了该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2002年7月,根据新生效的《甘肃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条6条规定,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又以省政府的名义,为五○四厂换发了土地使用权证。
一审判决:省政府的颁证行为属变更登记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通过法庭调查,五○四厂建厂所需征用农民土地,均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此案所诉争的土地只是其中的约6亩耕地,而在案证据均能证明,由兰州市政府为五○四厂颁发涉案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中央在甘企业使用国有土地,向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由其对申请的土地进行调查、审核后,报省政府核准登记并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五○四厂的变更登记申请,通过对原兰州市西固区规划土地管理局调查材料及兰州市政府颁证时材料的审核,依据相关规定,以省政府的名义给五○四厂颁发涉案“两证”的行为,属于变更登记行为。由于该行为不属于初始土地登记行为,不适用《土地登记规则》第8条所规定的应当履行公告程序的范围。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另案裁决:驳回原告要求撤销涉案土地使用权的起诉
对于村委会起诉省政府向五○四厂颁发的另一个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即4352)一案,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此案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土地四邻均属另一村的集体所有土地,省政府就该宗地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属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所以,原告村委会就被告省政府对第三人五○四厂颁发涉案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原告要求撤销涉案土地使用权的起诉,并由原告承担此案受理费。
记者评说
其实,在对涉案土地诉争前,并不了解事情来龙去脉的原告——西固区东川乡东河湾村村委会(简称村委会),虽然跑了很多部门,却越跑越糊涂,最终只得通过诉讼来讨说法。一审宣判后,还有15天的上诉期,目前此案还未生效。但在通读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书后,让涉案当事人和局外关注此案的人了解到,原来省政府并不是直接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人,其行为只属于变更登记的行为。那么,如果当初村委会能在其他相关渠道里就把事情弄得明明白白,相信村委会也不愿意和省政府对簿公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