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运生先后4次共计收受他人贿赂4.7万元。1995年5月31日,经全椒县林业局同意,朱运生被全椒县木材公司经理黄某聘任为公司副经理。1995年底,全椒县木材公司建综合商住楼,由被告人朱运生负责基建。全椒县第五建筑安装公司中标承建。项目经理余某为了能得到被告人的帮忙和关照,先后两次至被告人家中,送给被告人人民币3万元。工程竣工后,为感谢被告人的关照并为能继续承接后期工程,余某于1997年11月至被告人办公室,送给被告人人民币1万元。此外,全椒县木材公司综合商住楼的水电工程是由余某的妹婿承建。1996年6、7月,为得到木材公司领导的关照,并在价格上给予优惠,余在家中请木材公司领导黄广平、高群(均另案处理)、被告人朱运生三人吃饭,替妹婿送给三人2万余元,被告人分得7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退出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运生在接受国家机关委派从事公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达4.7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侵害了国有公司、企业的正常工作秩序,破坏了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显已构成受贿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出了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故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被判刑。1月12日,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朱运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