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张超、张建美的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超、董建叶、张建美伙同王殿席、丁陈有、尹付涛(均另案处理)于2006年3月7日在原注册成立的安徽省阜阳市大华农业技术有限公司的基础上重新共同出资注册成立红鲸鱼公司,并在阜阳市开展了以投资入股等名义的集资活动。同年6月,红鲸鱼公司集资的资金断链,该公司股东遂商议决定到江西省注册成立公司,筹集资金。2006年8月8日,红鲸鱼公司出资在兴国县注册成立了美盛公司,由张超担任公司监事(监管财务),董建叶担任总经理(即法定代表人),张建美担任董事长。自2006年7月30日至12月10日,美盛公司在并未开展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即对外宣称公司是兴国县的招商引资单位,在安徽省阜阳市开办了食品公司,已购买土地厂房,准备投产,公司有实力、利润好,隐瞒没有周转资金的真实经济情况,以公司需要启动资金为由,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采取投资入股、内部员工投资入股等形式,以支付年息40%或半年息20%投资回报为诱饵,通过业务员分别在江西省宁都县、于都县、东乡县、赣县、兴国县向166人收取集资款231笔共计人民币649.6万元。2006年12月底,因收取的集资款已无法维持美盛公司的集资返款,张超、董建叶、张建美等人潜逃回安徽省。自2006年8月29日至2007年5月,美盛公司共向集资人返还集资款242.5782万元,仍欠本金413.0218万元。
原审法院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超、董建叶、张建美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六个月、三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超、张建美不服判决,向赣州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美盛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649.6万元的行为属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诉人张超、张建美及原审被告人董建叶身为美盛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也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数额、所造成的影响和后果以及上诉人张超、张建美和原审被告人董建叶在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归案后的认罪态度等情节,对其分别判处的刑罚符合法定量刑幅度且属从轻处罚,罪刑相当,并无不当。各上诉人要求再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上诉意见均不能成立。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