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通公司是由张新锋与张某两人各出资人民币600万元和400万元,于2005年9月23日注册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张新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06年4月,汇通公司为获省级物流基地,扩大企业知名度,方便该公司向银行贷款,汇通公司经讨论决定增加注册资本,而此时该公司自身根本没有资金积累,两股东也没有能力增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锋即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某投资咨询公司的蒋某、周某,请他们代为办理垫资验资及增加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此后,蒋某、周某又委托某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某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高某为汇通公司进行验资及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高芙蓉通过其经营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为汇通公司开具现金缴款单15张,同时又通过其经营的会计事务所为汇通公司出具了虚假验资报告三份,并为汇通公司办理了增加注册资本2800万元的变更登记。而所谓的投资款2800万元未实际转入汇通公司的基本帐户。为此,汇通公司向蒋某等人支付了手续费10.5万元。
汇通公司虚假增资2800万元后,由于资金周转不畅,负债累累,再也无法经营下去,后部分债权人于2008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目前该汇通公司正处于破产重整阶段。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江苏省汇通物流有限公司违反国家关于公司登记管理法律规定,在公司变更登记过程中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增资变更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告人张新锋作为被告单位江苏省汇通物流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犯罪的主管人员,负有直接责任,依法应按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