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共同贪污公共财物,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所有权。近日,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被告人赵强贪污、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赵强有期徒刑四年,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1997年全椒县农业机械公司改制为全椒县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人赵强选为董事长兼总经理。2001年5月16日成立全椒县腾宇农机有限公司,其中赵强占55%股份,任腾宇公司法定代表人。腾宇公司成立后,农机有限公司没有注销,赵强是留守负责人。赵强将腾宇公司支出费用到农机有限公司账上报销,合计报销费用94044.15元。
2001年8月,腾宇公司以承债方式取得原农机有限公司划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及部分房产。2003年7月29日腾宇公司擅自与安徽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将划拨土地转让给安徽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腾宇公司非法所得160万元,其中赵强个人分得8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强在担任全椒县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企业改制后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单位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全椒县腾宇农机有限公司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转让土地使用权,属情节特别严重,侵犯国家的土地管理秩序和土地使用权,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鉴于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