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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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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改制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若干出资者共同出资设立的、各投资人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本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公司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1、公司的全部资产不分为等额股份,而是仅计算股东的出资比例;
      2、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不发行股票;
      3、股份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 
      4、股东人数有一定限额,依《公司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为2人以上,50认以下;
      5、股东以其出资比例或约定的其他比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与责任;
      6、公司名称必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章第1、2节以及该章第3节的规定,区分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与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该类公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公司法》第2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后者的设立、行为以及内部组织机构由《公司法》以专门一节加以调整。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根据《公司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从事不同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别适用不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
      3、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为30万元;
      4、以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10万元。
      对于特殊行业需要不同于《公司法》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加以规定。如从事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法》第121条第1项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第122条规定经纪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从事保险业务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其最低注册资本金《保险法》第72条规定为2亿元; 从事银行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商业银行法》第13条规定最低注册资本为10亿元。 这都是不同于《公司法》的法律的特殊规定。在设立上述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时应当依照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遵循上述特殊规定。 
      (三)股东共同制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是股东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具有规范股东行为、规定公司组织机构、分配股东权利义务责任等效力。其内容只要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相抵触,不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公序良俗、意思自治等原则,可以作出不同于法律任意性规定的约定。 
      (四)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和组织机构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中必须有“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等字样。这样便于其他民事主体对其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加以识别。有限责任公司加以登记时,必须将公司名称一并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任意更改名称,不得与其他公司重名,也不得使用别的名称作为公司商号。有限责任公司对于经过登记注册的公司名称享有排他性的名称权或商号权,受法律保护。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必须具备一定的内部组织机构,如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法》第二章第2节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立和权限作出了简单的规定,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更多的内容由当事人自己加以决定。如关于董事会,《公司法》第51条第1款规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而仅设一名执行董事即可;第52条第3款规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两名监事。同时《公司法》第66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五)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一定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在登记注册前,必须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由房屋或土地产权机构签名盖章的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该房产的使用期限不能少于1年,使用方法是可以为无偿或租赁,但必须是有权使用。 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只能有一处,而且必须处于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的辖区之内。该生产经营场所是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律上的住所,具有确定法院管辖权、送达法律文书、确定准据法等作用。有限责任公司有两处以上生产经营场所的,以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作为公司的住所地。另外,有限责任公司还要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条件以开展业务,才能设立。开展特殊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还要具备法律所规定的特殊生产经营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五个条件,缺一不可。 
      二、改制的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般采用发起设立的方法,即由公司发起人认购全部公司股份。这与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采取发起设立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法不同。在我国,除了发起设立之外,还有国家单独出资设立的方法,适用于设立国有独资公司。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2人以上50人以下共同出资设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出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对于原国有企业,《公司法》规定,凡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的,单一投资主体(即国家)的,可以依照该法改制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多个投资主体的,可以依照该法改制成前述第一种有限责任公司,即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改制与发起设立有所不同,但是考虑到与发起设立还是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因此于此一并论之。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具备后,按照下列程序设立公司: 
      (一)发起人达成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协议 
      公司发起人是指按照公司法、行政法规的规定,缔结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的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对公司的设立承担责任的公司创办人。法人和符合创办条件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发起人通过平等协商,达成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协议, 可以共同委托一位或其中数位发起人具体办理申请登记等设立事务,也可以委托专门从事代理该项业务的第三人作为受托人(代理人)办理该事务。公司可行性报告、公司章程等文件一般也是由发起人起草。在股份制试点阶段,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实际上是由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作出设立决定,成为事实上的发起;或者由企业自己提出申请,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形成发起的事实。 
      (二)进行资产评估,界定产权关系 
      股东的出资必须经过国家核准登记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如果涉及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其产权归属,切实维护国有资产不受侵害。 
      (三)制订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订,并由全体股东在该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法》第22条):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5、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6、股东的出资方式与出资额;
      7、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股东缴纳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即为公司的股本总额,是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认缴的资金总额。公司股本总额必须由股东一次性认足,股东认缴的股份必须一次性缴清。违反设立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数额的,该股东应当对其他履行了认缴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股东出资的实物应当为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建筑物、设备或者其他物资;同时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数额不大的,可以由股东各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该实物的价值和作价;其中用国有资产出资作价的,资产评估结果应当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资、确认。同时根据《公司法》第24条的规定,股东用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但是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股东办理公司登记前,应当将公司的货币出自一次足额地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该股东应当办理财产权移转手续。 
      (五)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应当由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验资机构一般为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证明一般需要两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签名,才具有法律效力。
      (六)申请登记注册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则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国家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在获得批准文件之日起的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经审批。 
      1994年7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配合《公司法》的颁布实施。该条例将过去的公司设立审批登记制改变为国际通行的工商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制,又称准则制;并以企业类型代替过去的所有制类型的登记;以注册资本代替注册资金;适当集中登记权,仅由国家工商管理机关、省、市、县工商管理机关负责公司的登记,城市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负责公司的登记,但非公司性质的企业的登记权,仍然可以行使;公司类型成为划分各级工商管理机关公司登记管辖权的依据。 如该条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或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国家工商局和省级工商局负责登记;其他公司的登记由其他各级工商局负责登记;统一使用由国家工商局制定的公司登记申请,对新公司使用新格式的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等。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程序如下: 
      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公司设立登记前,必须先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进行该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文件: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以及《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六个月。在保留期内,发起人或股东不得利用该预先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转让该名称。
      2、申请设立登记。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公司章程;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聘用或者选举的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供有关机关的批准文件。 
      (七)填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该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该股东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股东出资证明书的编号。 
      (八)进行公告。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后,通常在报刊上发表公告,以昭示大众。有些还宣布原企业解散,新公司成立。公告不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必经步骤,因此即使不经公告,也 不会对公司设立的效力产生影响。公司可以自由决定是否进行设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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