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事实
当事人王纯祥原被贞丰县三岔河酒厂聘用为厂长,在其应聘厂长之前该厂生产的"天虎"牌贞窖酒已作商标登记注册,并获全国旅游金奖。1993年中旬王纯祥被解聘,次年王便自己办了个体酒厂。王纯祥利用在三岔河酒厂任职时与安顺市彩印厂有业务往来的关系,于1995年8月28日到安顺市彩印厂擅自印制"天虎"牌贞窖酒商标10万套,并使用于自己酒厂生产的酒上,假冒贞丰县三岔河酒厂生产的"天虎"牌注册贞窖酒在市场上销售,先后两次付给安顺市彩印厂印刷费7000元人民币。1995年10月被贞丰县三岔河酒厂发现并向贞丰县工商局举报,贞丰县工商局立即组织人员对王纯祥酒厂进行检查,至检查时王已用去400余套商标,余存的商标全部被收缴。王纯祥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二、处理结果
贞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王纯祥假冒贞丰县三岔河"天虎"牌贞窖酒注册商标,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进行处罚,故贞丰县工商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王纯祥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作如下处罚决定:1、收缴查收的全部侵权商标标识;2、罚款9500元。
三、分析
王纯祥假冒贞丰县三岔河酒厂"天虎"牌贞窖酒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的构成所采用的手段是一种不正当竞争手段,故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贞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对王纯祥进行处罚时,依照的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而是依照《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事实上王纯祥的行为触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但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其行为的性质,适用一个法律进行处罚。在对王纯祥处罚时,在违法事实部份要阐述其违反某个法律,根据某个法律之规定进行处罚。这是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处罚",所以贞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作此分析对王纯祥进行处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