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2月4日上午10时30分,群众举报丹寨县龙泉镇环城路黄明声处有拼装的摩托车销售,丹寨县工商局根据举报提供的线索,在县工商局唐秀坤局长的亲自指挥下,仅用一天的时间,一举查获了重庆市候正权销售的JH125"嘉陵"牌摩托车十五辆,案值8.4万元,当即依法立案进行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侯正权,男,汉族,现年三十八岁,系重庆市人。1998年11月13日侯正权伙同石××租用贵州省麻江县农机修理制造厂门面三间,租用门面合同签订后,侯、石从外地运来二十辆JH125"嘉陵"牌摩托车零配件在租用的门面内非法拼装。数日后拼装成JH125"嘉陵"牌摩托十五辆。侯、石将这十五辆摩托运到丹寨县龙泉镇外环路黄明声处存放,在准备销售时,被我工商人员查获,依法予以暂扣,同时限期当事人在15日内持有关生产、销售及产品质量证明前来处理。
暂扣之后,丹寨县工商局即时请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给予技术鉴定,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于1998年12月20日委托贵州嘉陵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对其鉴定结论为"贵局查获的嘉陵牌摩托车不是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制造,系假冒公司注册商标,属侵权行为,该批摩托实属拼装假冒伪劣产品……",此技术鉴定,为定案提供了科学的依据。
根据调查案情事实和公司的技术鉴定,认定当事人侯正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项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三条第(六)项的规定,属投机违法行为,已损害消费者利益,败坏厂家的信誉,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九)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侯正权非法拼装销售的假冒十五辆"嘉陵"牌摩托车予以全部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