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8月6日,天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天柱县联山炮筒厂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厂负责人谭××涉嫌生产销售仿冒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商品标识的行为,即立案调查。
经查,天柱县联山炮筒厂自1998年12月以来,先后从湖南省武冈市某私人印制厂购进厂名为湖南武冈市"龙田鞭炮厂"、湖南省武冈县"天心鞭炮厂"的产品标识共计2000余张,分别以价格0.022元/张、0.012元/张卖给本地个体鞭炮生产者谭××、刘××、王××等人,共计非法获利238元。
谭××明知销售是侵犯他人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标识的行为影响了湖南省武冈地区"龙田鞭炮厂"、"天心鞭炮厂"在天柱县市场的销售。由于湖南省武冈地区鞭炮长期以来质量过硬,在天柱县及邻近县、市消费者中树立了良好的信誉,一般消费者对"武冈"鞭炮都放心购买和燃放,是在市场上有较高知名度,为广大消费者知悉的知名商品。谭××的行为也影响了武冈鞭炮生产历史悠久、工艺先进、质量过硬、在消费者中信誉较好的商品形象,严重扰乱了鞭炮市场的生产经营秩序,影响较大。其行为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3号令《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及第九条所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竟争。但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好,积极配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天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处以没收非法所得238元,罚款714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处罚。
此案涉及的谭××、王××、刘××三人已分别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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