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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红安卷烟厂生产的"红塔"牌卷烟商标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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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9月26日,黄平县工商局对湖北省红安卷烟厂生产的"红塔"牌卷烟商标侵权案作出罚款10020元的处罚,因厂家接受处理并按时缴清罚款,案件执行完毕而终结。
  "红塔"牌卷烟系黔东南州烟草公司销售中心于1998年10月从湖北红安卷烟厂购进,共购进450件(90箱),单价547元,总金额24.615万元。该烟购进后,销售中心先后调拨给凯里、黄平、雷山、麻江等县烟草公司销售,批发价每条14元,零售价每条18元至20元。因"红塔"牌卷烟的商标图形与驰名商标"红塔山"卷烟的图形、标记相似,颜色相同,在市场上误导消费者,以至出现个别人买"红塔山"而拿成"红塔"烟,在吸烟时感到味道不对误认为买到假烟而找商店时,店主才醒悟将"红塔"当"红塔山"了,甚至有的消费者把"红塔"烟称为小红塔。
  出于职业的敏感性,"红塔"烟的仿冒图形已在黄平县工商局商广合同股的办案人员的视线中,迅即对此侵权案开展调查,并于9月18日经分管领导批准立案查处。
  湖北省红安卷烟厂生产的"红塔"牌卷烟,其商标是1991年5月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批准注册的。注册证为553340号。故在检查中,州烟草公司销售中心在电话中辩称:"’红塔’香烟,其商标是1991年5月经国家商标局注册的,注册证复印件在我公司,你们不要搞错哩" 。于是办案人员持县工商局介绍信前往凯里州烟草公司调查。销售中心的李科长出示"红塔"烟注册复印件给办案人员看。经办案人员仔细观察辩认,并经查阅商标注册公告证实"红塔"牌卷烟商标确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注册,图形为中高两低并排的三个塔,塔中部有云雾袅绕。但是,在市场上销售的"红塔"牌卷烟商标图形与注册证商标图形不符,已明显改变,现只是一个塔。"红塔山"的塔是七层,"红塔"的塔是六层,其图形、文字排列、颜色均与"红塔山"相似。这就认定了红安卷烟厂擅自改变"红塔"注册商标的图形,并仿冒了"红塔山"注册商标的图形、标记、颜色以及文字排列,并在"红塔"烟盒正面印有"云南优质烟叶精制" ,其侧面不显眼处用较小字体印有"红安卷烟厂出品"。这就使消费者误认"红塔"烟是云南产的。众所周知,名优商品"红塔山"卷烟的产地是云南玉溪烟厂,在调查中,当事人申辩,该厂"红塔"牌烟的产地是云南玉溪烟厂,在调查中,当事人申辩,该厂"红塔"牌烟的图形改变已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变更,但还未批下来。办案人员说,申请变更是你们的权利,但未正式批准而擅自改变图形是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是擅自改变的图形已仿冒驰名商标"红塔山"的图形,构成商标侵权。面对现实,厂家的委托代理人不得不承认其违法行为。违法主体侵害两个客体,一是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图形或其他组合,属违反商标使用管理规定;二是擅自改变注册商标图形和组合与驰名商标"红塔山"的图形、组合相似,且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这就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侵害两个客体分别有两种处罚,按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处罚重于违反注册商标使用管理,根据案件的构成要件和从重原则,应以商标侵权定性予以处罚。按照《商标法》第38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施行细则》第43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得利润五倍以下罚款。为了防止处以罚款时当事人无款或拒绝缴款,办案人员对保管在销售中心仓库中的31件"红塔"烟就地封存。
  办案人员初步提出处罚意见时,建议处10万元罚款,因其经营额是24.615万元。但州烟草公司提出两条要求:一是红安卷烟厂还欠我州烟草公司烟叶款10多万元,怕因此造成对方赖债拒付烟叶款;二是所进的卷烟是州委某领导牵线联系购进的,为其贫困的革命老区家乡做一点有益的事。厂方代理人要求的意见是:我厂实行销售承包制,收不回销货款由个人承担,处罚重了个人承担不了。根据方方面面的意见和州局领导建议,黄平县工商局决定罚款10020元,责令停止销售该卷烟。当事人愿意接受此处罚,州烟草公司也表示愿意代厂家垫付罚款。在黄平县工商局下达处罚决定的第七天,罚款就已汇到黄平县工商局银行帐上,此案办理完结。 此案不足之处是处罚过轻。但主要考虑各方关系,并且州烟草公司积极配合办案,并通知厂家来人接受处理。加之厂家业务员的苦苦要求,请考虑他的承受能力。基于以上原因,则予以从轻处罚。此案查处时,黄平县工商局曾向被侵权单位(云南玉溪烟厂)电话通报,厂家至今没有表示任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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