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依法以职务侵占罪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被告人房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04年4月至2008年1月,沂源县通泰公司董事、监事张某、刘某、房某、陈某在经营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不入账、伪造业务支出单据等手段,在未缴纳税款、未弥补上年度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及未核算成本的情况下,以分红为名,先后十次私分公司财产共计91.3万余元。事后,为掩盖事实,四被告人在藏匿未果的情况下将会计资料销毁。 4月7日,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依法以职务侵占罪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被告人房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04年4月至2008年1月,沂源县通泰公司董事、监事张某、刘某、房某、陈某在经营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不入账、伪造业务支出单据等手段,在未缴纳税款、未弥补上年度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及未核算成本的情况下,以分红为名,先后十次私分公司财产共计91.3万余元。事后,为掩盖事实,四被告人在藏匿未果的情况下将会计资料销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