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仁怀市工商局经济监督检查所根据群众举报,于1999年5月对仁怀市茅台镇×酒业有限公司制售仿冒侵权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
仁怀市茅台镇×酒业有限公司是一家私营企业。该公司于1998年初在贵阳市×印刷厂印制了"贵州茅台礼品"酒,"茅台甘美之"酒两酒类品牌商标标识、纸箱等包装物共计3000套(个),运回公司住址后开始包装成品酒。1998年6月该公司先包装了100件"贵州茅台礼品"酒销售,价值为20000.00元,违法所得5000元。1999年4月仁怀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查处时,现场查获已包装好的成品酒"贵州茅台礼品"酒117件,"茅台甘美之"酒12件,"贵州茅台礼品"酒木制礼品酒盒(半成品)22箱(1×5装),手提袋600个,包装纸箱200个,查获违法侵权物资价值约伍万元。
二、分析定性
仁怀市工商局根据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商标案[1998]265号文件《关于"茅台"注册商标问题的批复》确认仁怀市茅台镇×酒业有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贵州茅台"酒注册商标专用权,违犯了有关法律法规。
(1)仁怀市茅台镇×酒业有限公司制销"贵州茅台礼品"酒、"茅台甘美之"酒,严重侵犯了"贵州茅台"酒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即该公司构成以下侵权违法行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
(2)该公司在市场上销售以上侵权酒类品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即: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该公司以上行为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该公司产品是"茅台"酒系列产品。
三、处理决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有关条款规定,仁怀市工商局对此案作如下处理:
1、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收缴并销毁查封的侵权木制酒盒、纸箱、手提袋;
3、消除现存侵权成品酒上的侵权商标标识;
4、对该公司和直接责任人(这里指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处罚款1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