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规范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私营企业的审批登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省经贸委、财政厅、对外经贸厅、体改办等部门联合发文,就此提出意见。
一、改制为私营企业审批登记的原则
(一)依法审批登记原则。改制为私营企业审批登记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依法进行,以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使审批登记工作规范化,经得住司法检验。
(1)依法核定企业性质。改制企业性质决定产权归属和利润分配,是最容易引起争端的事项,要本着对法律、工作和企业负责的精神,依法审批,依法核定,从严掌握。
(2)依法审查登记材料。改制企业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必须齐全、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登记材料特别是主要登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要补充齐全并符合规定后再予以登记。
(3)依法适用登记法规和程序。根据企业实际,正确适用登记管理法规和程序,不具备改制为有限公司条件的,不能强行改为有限公司;属于新设合并组成公司的,按设立登记程序办理;吸收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吸收合并组成公司,需要保持其经营连续性的,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
(二)保护产权原则。改制为私营企业实际上是一次企业产权关系的调整,是产权户口的重新落户。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既要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又要防止职工、债权人和其他产权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国有企业改制为私营企业的,要有具有审批权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集体企业改制为私营企业的,要有企业上级资产投资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转股为私营企业的,要有原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实事求是原则。改制为私营企业情况复杂,形式多样,在具体工作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将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起来。既要态度热情,设身处地为企业着想,积极支持企业改制;又要谨慎、细致地对待,依法严格把关,防止出现疏漏和偏差。
(四)促进发展原则。要以“三个有利于”作为判断是非对错的根本标准,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盘活资产、增加就业、涵养税源、促进发展为目的,鼓励和支持企业从实际出发,大胆探索“整体出售”、“一厂两制”、“部分租赁”、“分块改制”、“银企联合,返租经营”等多种改制路子,使企业越改越活,繁荣发展地方经济。
二、改制为私营企业登记注册的方法
(一)登记范围。凡因国有、集体、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或出售,申办或变更为私营企业或自然人控股的私营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要按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登记,并纳入个体私营经济统计和管理范围。
改制为私营企业登记管辖权限,按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省政府审批,省体改办具体办理审批事宜,省工商局负责登记管理。
(二)登记程序。改制为私营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要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并根据企业组建、经营情况,选择适用设立登记或变理登记程序。其中,适用设立登记程序办理的,原企业或新设合并的被合并企业和吸收合并的被合并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先办理注销登记。
改制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企业的,企业应先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收缴原企业营业执照,然后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办理设立登记。
因产权或控股权发生变化而改制为私营企业的,其营业执照注册号应按私营企业类型核定,企业档案要归类到私营企业档案内。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注册号核定不符合规定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规范。
(三)登记材料。根据各种类型改制企业的不同情况,改制为私营企业登记时要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1.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私营有限公司要提交:
(1)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名称变更的应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有审批权的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国有企业提供);
(6)企业改制方案及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改制方案的意见;
(7)企业资产评估报告;
(8)注册资本发生变化的新的验资证明;
(9)债权债务落实和金融债权保全的证明;
(10)资产交割及付款手续的证明;
(11)公司章程;
(12)股东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职业、身份证明;
(13)董事、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经理委派、选举或聘用的证明和职业、身份证明;
(14)营业执照正、副本;
(15)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国有企业举办的第三代有限公司转股为私营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股权转让要求提交登记材料。
国有、集体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转为私营企业或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提交省政府颁发的股份有限公司批准证书。
2.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为私营有限公司要提交:
(1)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名称变动的应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原全体股东签字同意改制的股东会决议;
(5)验资报告;
(6)公司章程;
(7)新股东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职业、身份证明;
(8)董事、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经理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和职业、身份证明;
(9)原企业债权债务落实及金融债权保全的证明;
(10)营业执照正、副本;
(11)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3.假国有、假集体企业更正为私营有限公司要提交:
(1)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名称变动的应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企业产权界定书和解除挂靠关系的协议书;
(5)验资报告;
(6)股东、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职业、身份证明;
(7)董事、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经理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和职业、身份证明;
(8)公司章程;
(9)原企业债权债务落实及金融债权保全的证明;
(10)营业执照正、副本;
(11)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4.外商投资企业转股为私营有限公司要提交: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名称变动的应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董事会决议;
(5)原审批机关关于股权转让及撤销批准证书的文件;
(6)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7)外商投资企业债权债务清偿和债务担保证明;
(8)股权转让协议;
(9)新股东会决议;
(10)新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11)新股东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职业、身份证明;
(12)董事、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经理、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和职业、身份证明;
(13)注册资本发生变化的应提交验资报告;
(14)公司增加经营范围涉及有关部门审批的文件、证件;
(15)营业执照正、副本;(1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属国有企业的,还应提交同级经贸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5.改制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时,参照公司改制提交材料,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三、改制为私营企业登记管理须把握的几个重点问题
(一)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国有、集体企业在进行改制登记时,不能简单地将注册资金改为公司的注册资本,而应当在评估验资的基础上,以企业净资产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净资产达不到公司注册资本最低要求而新公司股东又不愿意注资的,不能登记为公司。
(二)国有、集体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要由原国有、集体企业投资人或新的投资人作为该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原国有、集体企业自身不得作为该公司股东或发起人。
(三)改制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法规限制项目的,如原企业已经取得专项审批,只要审批文书(许可、资质证件)在有效期内,申请变更登记时可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企业名称有变动的,必须限期补办专项审批(许可、资质证件)名称变更手续。
(四)改制企业名称应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予以规范,但考虑到企业的历史延续,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使用原企业名称、字号、企业联用名称或双重组织形式。
(五)企业整体改制时,验资评估机构的资产报告不仅要包括固定资产,还要包括工业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在改制方案中,既要考虑到母公司的改制,又要考虑到分支机构的事宜。母公司进行改制登记后,要限期将其分支机构改建为子公司、分公司、无产权关系的独立法人或予以注销。
凡已改制为私营企业,原商标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等尚未变更的,要督促其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在改制企业登记管理过程中,要做好清产核资、界定产权、评估资产等工作,严格审查改制企业验资报告和评估报告,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对无偿转让出资和股份(零资产奉送)的,必须进行公证,其赠予、转让、买卖合同和公证书等重要文件须交由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存档。
(七)企业改制登记时按变更程序办理的,登记费用按变更登记费收取;改制企业注册资本超过原注册资本(金)的,只收取其超过部分的登记费。
四、改制为私营企业审批登记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增强参与意识。对企业改制工作,凡当地政府要求各有关部门参与的,要积极介入,并注意把握好热情服务与严格执法的关系,指导企业做好前期工作,依法准备审批登记材料,及时进行改制登记。登记注册后要进行回访,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地加以解决。
(二)严格工作责任。改制为私营企业审批登记是一项责任心很强的工作,要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实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有关人员特别是审批登记人员的责任。受理人员要认真负责,依法受理;审核人员要仔细把关,依法审核。对政策上拿不准的问题要慎重对待,及进请示报告。严禁先登记、后规范,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盲目变通或突破,确定审批登记工作不出问题。
(三)加强组织协调。改制为私营企业审批登记涉及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经常互通情况,研究解决改制审批登记中遇到的各种新问题,统一认识和政策,防止政出多门、各行其是,保障改制审批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