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涉嫌单位受贿罪受审,开了中国和世界司法史先河
近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简称乌铁中院)因涉嫌非法索取、收受贿赂451万余元,涉嫌单位受贿罪,受到了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同时,乌铁中院原院长杨志明、执行局局长蔡红军、原办公室财务会计王青梅同庭受审。据悉,该案不仅开了中国司法界的先例,也开了世界司法史的先河。
新疆昌吉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00年至2005年间,乌铁中院接受请托、索取、收受人民币451万元,交由王青梅管理。王青梅按院长的意见,将上述款项未存入法院的账户,而存入以乌铁中院法官协会名义开设的账户,以便直接提取使用。据此,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被告单位乌铁中院的刑事责任。
法院被指控三宗罪案
2001年,法院院长杨志明接受乌鲁木齐一公司经理李某的提议,将法院办理案件的拍卖业务交由乌鲁木齐一家拍卖公司独揽,所得佣金三七分成(法院三,公司七),并安排副院长李某以该院法官协会的名义与拍卖公司签订协议,由执行局局长蔡红军具体负责协调,2001年至2005年7月,共收受拍卖公司付给的佣金94万余元,此款由王青梅管理。
2000年下半年,杨志明召集某价格事务所负责人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负责人开会,提出涉案标的物的评估作价费由法院和该物价事务所四六分成,由蔡红军负责,五年内共收人民币284万余元,此款由王青梅管理。
此外,被告单位乌铁中院还成立“A类”办案组,负责乌鲁木齐某投资咨询公司申请执行某银行、某集团等案件,在2002年至12005年间多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以“感谢费”名义给付的72万元,此款由王青梅管理。
检方另指控院长杨志明受贿罪、贪污罪:杨曾在2005年以帮助女婿偿还债务的名义收受某集团总经理10万现金;2005年1月,杨的女儿欲购买轿车,杨要求王青梅从单位的小金库里提出现金10万元给女儿买车,此款一直未还。
开庭审理后,由于6位辩护人对程序问题产生质疑,法院决定择日开审。(新疆都市报)
就此案件中的法律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王建国律师。
记者:我国法律对单位受贿罪是怎样规定的?
王律师:《刑法》387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单位受贿罪。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
记者:公诉机关有无起诉法院的依据?
王律师:凡是经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认为构成犯罪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除自诉案件以外均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记者:法院被公诉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王律师:本案中,涉案法院利用自身职权为拍卖公司谋取利益,并在此过程中索取和非法收受了拍卖公司给予的提成,完全符合了单位受贿罪的要件。
记者:在此案件中,与拍卖公司达成协议的是法院的相关领导,为什么公诉机关以单位受贿罪起诉法院?
王律师:院长是法院的决策者,法院院长安排副院长李某以该院法官协会的名义签订协议。上述行为,是在决策机构的授权和同意的情况下实施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意志是单位意志的表现,加之非法收入也是归法院单位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