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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企业改制相关问题的探讨

中国法律网 来源: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在当前,改制已成为企业改革的热门话题。国有企业转换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势在必行。然而,在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公有制企业中,除国有企业外,还有一大批集体性质的中、小型企业。它们中的许多企业也正在或即将改制,在有些地方和部门还是改制的重点所在。但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从中央到地方,还没有那级政府出台关于集体企业改制的专门文件和相关政策,只是在出台的国企改革文件中,要求集体企业比照执行,正是这个“比照执行”,忽视了集体企业本身的特点,特别是它的所有制的性质特点,造成了一系列不必要的产权纠纷,正是有感于此,本文试图通过对集体企业改制相关问题与探讨,提出改制政策上的建议,以期引起有关领导部门的重视。


一、 集体企业的特点:


我国集体企业,即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它是部分劳动群众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它在一个集体范围内,实现了劳动者在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上的平等。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上的平等只局限于一个集体的经济内部,而不能扩展到全社会,这是集体所有制经济同全民所有制经济相区别的显著特征。

与全民企业或国有企业相比照,集体企业有下列特点:

——集体企业无论它处在那个行业,都应是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经济单位或经济实体。

——一个集体企业的全体成员应是这一个企业财产的共同所有者和经营者。生产资料所有权和经营权都应属于他们。

——集体企业作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在其经营管理方面应有完全的自主选择权。

——集体企业的收入不由国家分配,而应由集体企业自己决定分配方案。集体企业除按章纳税,将自己的一部分收入交由国家集中支配外,其余的收入,用来增加集体企业成员的福利和满足他们的需要。


二、集体企业的形成和资本来源


集体企业的形成渠道主要来自以下8个方面:50年代公司合营发展起来的集体企业;由手工业合作社发展起来的集体企业;各级供销社由集体改国营,又由国营改集体的成建制转来的集体企业;国家与地方政府投资,以集体的名义注册的集体企业;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承担贷款风险,靠银行贷款形成的集体企业;靠城镇居民劳动积累发展起来的集体企业;为安置待业青年和富余人员兴办的“厂办厂”型集体企业,如劳动服务公司等;为安置残疾人就业兴办的社会福利型集体企业;以勤工俭学名义兴办的各类校办工厂和其他集体企业。

 

集体企业资产形成来源也非常复杂,主要包括:组建企业时个人投入的资金或实物;如手工业合作社,供销社社员股金等;公私合营时的私营财产;劳动积累形成的财产;国有企业划拨的少量资产逐步地发展起来的集体企业资产,如“厂办厂”资产、劳动服务公司资产等;靠国家或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投入形成的资产,或者提供贷款担保,即担保贷款风险而发展起来的企业资产;国家给予减免税照顾,允许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等;职工个人借贷性和投资性出资;社会集资等。


三、集体企业改制时的产权界定:


集体企业改制时,应当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按照“谁投资归谁所有,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划分归属,界定产权。根据这一原则,可依据下列办法进行:

1、凡是国家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国所

有。

2、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

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3、社区经济组织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

社区经济组织集体所有。

4、其他法人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投资的

法人所有。

5、职工个人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能够明确投资主体

的其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难以明确投资主体的其产权归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6、企业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其

产权归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7、投资主体不清的所有者权益以及接受无偿资助和捐赠所形成的所

有者权益,其产权归劳动者集体所有。

8、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税前

还贷和各种减免税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除事先明确约定作为投资的外,其产权归企业原出资者所有(或归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9、企业按照地方政府或者原主管部门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税前还

贷和各种减免税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除事先明确约定作为投资的外,其产权归企业原出资者所有(或归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10、企业组织研制的科技成果、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改制后,

其产权归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四、集体企业资产界定应正确把握的几个方面:

 

1、正确把握“出资”与“投资”的界限问题

在界定集体企业资产时,一些上级主管部门往往混淆“出资”与“投资”的概念,把一切出资均视同投资,以至与改制企业的职工形成产权纠纷。其实出资可以包括投资,但并非一切出资都是投资。如单位和个人的借贷性出资、贷款和贷款担保大概就不是投资。判断出资与投资的界限可以从以下四点出发:一是明确投资主体。即谁是投资主体,是哪一个具体的单位或个人?二是明确投资目的。即是为了投资收益、利润还是其他目的。三是明确投资法律关系。即投资者的权利、义务、责任要均按法律要求而定,特别是涉及投资有关合同的各个方面,均需明确各自的法律责任。四是投资手续是否完备。即有关投资的各种手续文件必须是完备的,文本和程序符合法律要求。

2、正确划分国家政策行为与国家投资行为的界限问题

国家政策行为是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而施行的行为,国家投资行为是国家作为国有资本所有者而施行的行为。然而,在具体的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政府与企业之间却在减免税形成的财产的归属上,产生了严重分歧,一些地方政府与部门坚持认为减免形成的财产应归国有。减免税是世界上各国政府普遍施行的政策。我国过去有、现在有、今后还会有。国家对企业减免税优惠和税前还贷优惠,是国家政策行为,其目的是为鼓励和扶持某类产业、某类企业自身发展,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现在的问题是税收优惠或政策优惠形成的财产是归国家还是归受惠企业。在实际工作中,有关部门从来不向三资企业、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要求税收优惠和税前还贷形成的财产的所谓“国家产权”。从法律的角度讲,如果政府要向企业追索税收减免形成的财产权,实际上是要企业重新尽纳税的义务,这是与减免税行为自相矛盾的。因此,减免税形成的财产应归受惠企业所有。

3、正确划分国有单位的扶持行为与投资行为的界限。

国有单位对集体企业的扶持主要有两类:一是社会行政性扶持,如帮助集体企业办理开办手续以及投资项目和经营有关的手续,并在某种程度上代表政府管理集体企业;一类是经济性扶持,如出垫底资金,出旧设备、工具、厂房、场地、派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为集体企业进行担保贷款等。从产权法律关系看,社会行政性扶持行为不属投资行为,与产权无关,不应向企业索要产权。经济性扶持行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凡当时或后来为无偿划拨、馈赠和借用、租赁、借贷关系者,也不属投资行为,不应追索产权;但在当时或以后明确为投资关系者,应属于投资行为,应追索产权。对于担保贷款,若国有单位确实负责了担保贷款连带责任的,应当向集体企业追索清偿;若集体企业已还款,借贷与担保关系已终结者,原担保者就不应向集体企业索要产权。

4、正确处理对待法规及法规冲突问题

集体企业产权纠纷难以处理是因为政出多门,法规和执法存在某些冲突。在集体经济产权规定上,部门行政规章与国家法律法规之间,部门规章与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法规之间存在着诸多冲突。如国务院发布的《城镇集体企业条例》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均规定:国有单位扶持资金的处理,或作为借用,或作为投资;国资局则规定“一般应视同投资性质”。又如国家税务局规定:税前还贷或税收减免形成的财产,视为集体企业的资本金。一些地方法规也规定税收优惠形成的财产归受惠集体企业;国资局则将部分税收优惠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等。法规规章冲突已经带来执法上的冲突,成为集体企业改制法律上的障碍。因此,制订统一的集体企业法规已刻不容缓。

 

5、正确处理真假集体问题

在近年来由于政策和利益导向的作用,各地均出现一批“假集体”企业,主要有两类:一是由一些企、事业单位的小金库或其它资金以集体名义开办的。二是以私人出资以集体名义开办的集体企业。现在有人主张完全以实际投资来源性质划分“假集体”企业的产权,这从道理上似乎也说的通。但这样处理忽视了企业职工的集体利益。可能会引发职工群众的集体对抗,激化矛盾。处理“假集体”企业的产权问题,必须兼顾两者利益,毫无疑问,原始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对原始投资份额拥有产权,但集体积累却应按一定比例在原始投资者与企业职工集体间进行合理分配。


五、集体企业改制的途径:


1、对于大型集体企业,可根据国有资产多,企业资产比重较大的实际情况,通过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明确产权。把国有股资产部分或全部转化为国有股份,企业集体资产部分或全部转化为职工集体股,组成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把其中的国家股出售或租赁给企业职工,实行租股结合,国有民营。

2、对于中型集体企业,可把国有资产和企业集体资产部分或全部出售给企业职工,改组成由国家股分资产、企业职工集体股份资产和本企业职工个人股份组成的股份合作制公司。或全部由本企业职工股份资产组建的股份合作制公司。

3、对小型集体企业可通过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明确产权,把企业资产转化为企业职工集体股份,把企业职工个人资产转化为职工个人股份,改组改造为股份合作制公司。对资产构成单一的纯集体资产的小型集体企业,可全部出售给本企业职工,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公开拍卖出售给个人,改为私人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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