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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改制的“股权”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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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改制中围绕“股权”问题争论的实质就是要明晰产权

    集体企业改革工作经过积极探索,在不少地方和许多方面已经取得很大进展、成效和经验,有力地提高了集体企业竞争力。但是也必须看到,由于集体企业改革在理论上和具体措施上还存在许多疑惑和问题,一些集体企业改制工作仍裹足不前,或者是改制不彻底遗留许多问题等,致使不少集体企业面临发展困境甚至是急剧衰落。其根源总的来说就在于产权不清、产权关系不顺,多数企业无法明确资产的归属,产权关系混乱,利益主体矛盾不断。近些年,在集体企业改制改革过程中,围绕着“股权”问题引发了许多争议。归纳起来主要如下:一是集体企业股权单一化,共同共有,股权可否多元化;二是集体企业股权“量化到人”,是否改变企业的“集体”性质;三是集体企业职工是否要平均持股,经营者是否持大股;四是集体企业实行“一人一票制”,可否为“一股一票制”。上述“问题”在实质上就是明晰集体企业产权、理顺产权关系。

    集体企业改制中产权成为重点问题,既有理论上的束缚,也有制度上、政策上的束缚。首先,集体企业改制受传统集体所有制理论的束缚。斯大林1952年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提出的集体所有制概念,对我国集体企业影响很大。它否定个人对集体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取消按股分红,生产资料由劳动者集体共同占有、共同使用(包括共同劳动逐步提取公共积累的共有财产)、集体劳动、按劳分配。这完全是按全民所有制模型设计的,只是需要随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的低级形态而已。

    其次是相应制度上、法规上的限制。比如,(1)1989年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加强企业内部债券管理的通知》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乡镇企业)不得擅自将集体积累的财产折股分给经营者和职工个人。(2)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乡镇集体所有制管理办法》中规定企业存量不可分。(3)1991年国家工商局和统计局规定,城乡所有使用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以及部分个人通过集资自愿放弃所有权并依法经工商行政机关认定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这些规定都强调集体企业中的所有资产都是共有共享,不能分割的,都是否定集体企业成员个人对企业的所有者权益的。

    要把明晰产权作为集体企业改革的重点来抓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主要特征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既是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础。这是总结历史经验,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提出的。它重在解决国有企业产权归属不清、权责不明,不能合理流动有效配置等问题,也同样适用于解决集体企业中类似弊端。

    产权是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而出现的范畴。产权主要是指财产权或财产权力,是以财产所有权为主体的一系列财产权力的总和。现代意义上的产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对各类财产的所有权及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权利,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及其他无形财产权等。产权具有独立性、排他性、流动性、可分性等特点,而目前一些集体企业改制受思想观念、体制环境、产权清晰状态等主客观因素的制约,产权主体实际上处于虚缺状态,还不能实现顺畅流动,导致集体企业难以顺利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形成多元化的财产组织形式。集体企业改制只有以明晰产权、理顺产权关系为核心,才能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产权要求相一致,获得发展所必须的产权基础。

    建立集体资本合理流动的机制是集体企业发展的活水。产权的自由顺畅流动,有利于企业依据自身实际和市场需要灵活开展资本经营,提高企业效益,有利于推进各种性质的资本间的并购、相互参股,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形成良好的企业财产组织形式和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真正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集体资本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把集体企业建立在产权合理流动这个基础上,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就会流于形式。

    股份制也是集体资本的主要实现形式。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和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决定,是我们党对公有制实现形式认识的又一重要发展,也为集体企业改制指明了方向。

    集体企业明晰产权的两个关键

    一是要承认集体企业成员个人对企业的所有者权益。要根据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认真清产核资,理清产权属性,积极解决产权关系不清问题。在产权界定中,要充分考虑出资者权益,尽量追溯原始投资者并确认其出资性质;要充分考虑历史因素,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事求是,讲情讲理;要依法维护集体和个人权益,平等对待各方资产。对实难清晰界定的资产,应立足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明确其归属,或采取其他适当方式处置。

    二是要进一步改善集体企业改制的政策和法制环境。集体企业改制中既要抛弃传统集体所有制对个人所有者权益否定的观念,又要以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精神,对于那些不利于集体企业改制和发展的法规、规章目录,或修订或废除,以利于改变集体企业尤其是“老集体”、“大集体”产权关系模糊、产权主体虚置、产权功能残缺等状况,积极有效地推进以明晰产权为重点的集体企业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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