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公司是美国一家专门经营印度纺织品的企业,1994年以前一直从印度进口该国生产的手工纺织(hand-loomed)棉布。当时进口机织(power-loomed)棉布美国海关税号为5208.42.40, HTSUS,税率为11.4%,有进口配额限制,而手工纺织棉布(海关税号为5208.42.10, HTSUS)的税率只有6%,而且无配额限制。对手纺棉布的优惠措施是为了鼓励印度不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根据与美国政府签订的协议,印度政府将为本国出口美国的手工纺织棉布签发证明书。
美国海关将L公司1994年9至11月份进口的一批手纺棉布认定为机纺棉布,并指令L公司今后该类棉布报关时都必须申报为机纺布,理由是美国海关实验室采用的一种检验方法推断出该批布匹是机纺产品。商品结税之后,我们律师所立即向美国海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海关重新考虑其决定,但海关仍然坚持原来的结论,声称海关实验室的检验方法可以准确判断布匹是否为机纺产品。美国海关的这种做法使原本生意兴隆的L公司被迫停止进口印度手工纺织棉布,改营丝绸类产品,业务一落千丈。印度一些地区的手工棉纺织业因为没有美国的订单而全部歇业。
L公司决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们1995年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美国海关改变错误的商品分类。在诉讼中,我们聘请的纺织行业专家学者向法院指出海关的“检验方法”没有任何科学依据,没有经过测试验证其准确性,在纺织行业中没有任何权威著作支持这种所谓的检验方法。我们并向法院指出,美国海关漠视印度政府签发的证明书违反了美国的条约义务。客户还从印度纺织品原产地请来了证人,向法院说明生产过程。不幸的是,美国国际贸易法院1999年作出的一审判决仍然维持了美国海关对该商品的错误分类。
我们的律师立即为L公司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法院同意我们援引的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个判例适用于本案的立场,认为一审法院在海关分类问题上的判决不当,将案件发回美国国际贸易法院重新审理。国际贸易法院2000年8月重新审理此案,判决指出美国海关的“检验方法”没有任何科学依据,将L公司进口棉布认定为机器纺织品的决定是错误的。判决命令美国海关以手工纺织棉布的分类对该批商品重新结税。
我们于2000年11月再次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起诉,要求美国政府支付L公司在一审和二审中付出的全部法律费。一审法院再次作出对美国政府有利的判决,拒绝命令后者支付L公司的法律费用。我们的律师于2001年7月第二次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并胜诉。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于2003年1月再次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一审法官于同年8月作出判决,判令美国政府向L公司支付20多万美元的律师费和其它诉讼费。经过10年的不懈努力,我们为客户赢得了这场法律战的胜利。
这一案件也成为美国国际贸易法领域的重要案例之一。在此之后,美国海关官方实验室一些缺乏科学依据武断的“检验方法”都可能面临进口商的挑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