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新泽西州C公司是世界著名的自动控制设备制造商,在中国主要城市设有5个分公司或办事处。香港的B公司在中国设有加工厂,长年为C公司销售的触摸屏控制系统提供一种特制的专用印刷电路板组件(PCBA)。从2002年起,由于前后负责B公司产品报关的几家美国报关行缺乏相关的技术知识,报关时对该产品进行了错误的分类,申报的关税税率也从零到2.9%不等。这一现象引起了纽约口岸美国海关人员的注意。收到海关的调查函后,报关行也未提醒客户寻求法律建议之后慎重答复。美国海关审查了报关行转交的不完整资料后,致函C公司和报关行,指令后者今后报关时修改商品分类,但又将该项商品的海关分类错误地定为8538.90.3000 HTSUS(当年的关税税率为3.5%)。C公司除被迫为过去进口的货物补缴关税外,其后每票进口货物都必须额外支付数千美元的海关税。因为这一原因,C公司开始考虑重新谈判合同价格,而B公司要么被迫承担因海关错误分类增加的交易成本,要么有失去订单的可能。 B和C两家公司聘请我们与美国海关交涉,解决这一海关分类问题。我们的律师仔细分析了进口部件及C公司最终设备的用途和各项技术指标,并进一步对照《美国协调关税表》(HTSUS)对该类进口产品分类的规定,确定出正确的海关分类标准应该是8471.80.4000, HTSUS(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其部件,税率为零)。我们还在美国海关裁定数据库中成功地找到了海关总署以前对类似产品分类问题作出的一个对我方客户有利的裁定。在此基础上,我们及时通过美国海关行政复议(protest)程序,要求纽约口岸海关对C公司进口的产品重新分类。在行政复议申请中,我们对照海关税则的有关规定,向不具备相关技术背景的纽约口岸海关人员详细解释了该印刷电路板组件的功能和用途,分析纽约口岸海关分类决定的错误之处。通过向口岸人员提供产品的图片、图纸和详细技术参数表,我们还说明客户产品与海关总署以前裁定中涉及的产品属于同一类别,故纽约口岸在本案中应类比适用该裁定,得出与海关总署同样的分类结论。 纽约口岸海关迅速批准了本律师所的复议申请,确定该产品今后按我们提出的类别分类,以零关税进口,并陆续退还C公司此前多缴的大笔关税。更重要的是,因为我们的努力,C公司成功地控制(减少)了进口元件的成本,而作为制造商的香港B公司也得以继续向美国出口该产品,并因为口岸海关确认产品的零关税地位而长期保持价格优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