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27日15时,天津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人员获得重要情报线索称:该周末即28、29日将有多个内装侵权服装的集装箱从天津口岸装船出口。根据已掌握的两个集装箱号码,有关人员随即对离港船舶的动态和出口报关数据等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当日18时,天津海关锁定天津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报出口到俄罗斯的一票货物(共10个集装箱)具有重大嫌疑。经进一步核实,该票货物已向海关申报,将在当日晚24时集港结关,并将于28日(星期六)15时开船。为避免打草惊蛇,天津海关决定待全部集装箱运抵装船作业区后,对有关货物实施查验。
27日晚22时30分,载货集装箱全部到达装船作业区,海关人员立即对货物实施重点查验。在10个集装箱中,共查获使用“adidas”、“NIKE”、“PUMA”、“REEBOK”、“LACOSTE”、“Levi’s”等商标的运动鞋、T恤衫、皮带等商品,数量共计55289件,申报价值人民币423570元。
经调查查明,该批货物全部是一外国商人采购的假冒产品,委托天津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代理出口到国外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出口侵犯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违法行为。2006年4月17日,天津海关依法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对当事人处予罚款4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