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2006年4月20日,宁波某五金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向宁波海关下属北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干电池,数量26400打,申报价格20856美元。宁波海关通过风险分析系统分析发现该批货物有以下疑点:(1)该公司主营业务为五金工具制造,但出口的产品却是干电池,有较大出入,(2)该批货物出口目的港为阿联酋迪拜,根据海关工作经验,该目的港有较大风险,(3)根据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经验,电池属于高风险的商品,宁波口岸经常查获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电池。
综上,北仑海关认为该批货物有较大的侵权嫌疑,遂决定对该批货物进行查验。经查验,货物实际为“虎头”商标干电池,数量达1100箱共316800节。“虎头”商标权已在海关总署备案,备案号为T1996-00149。经“虎头”商标权利人广州市虎头电池集团有限公司确认,该批干电池为侵权货物,并依法向海关提出保护申请。宁波海关依法扣留了该批货物,经调查、审理后于2006年6月19日作出没收侵权货物和罚款8400元的行政处罚。
“虎头”是中国驰名商标,广州市虎头电池集团有限公司是一个有近80年历史的老企业,目前其“虎头”牌和“555”牌电池产销量、出口量、创汇量均在全国同行业领先。2006年10月15日第100届广交会期间,温家宝总理、吴仪副总理曾考察过该公司。近年来,宁波海关把加大对国内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作为重要工作来抓,采取各项有效措施为民族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创立自主品牌,提高产品竞争力保驾护航,取得较好的成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