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2006年3月20日,安徽某公司向上海海关申报出口到巴基斯坦的自行车内胎、后天心、链轮曲柄等货物一批。审单关员在审核单证时,经过细致的风险分析发现:一是该批货物共申报10种商品,大部分为自行车零配件,货物种类较烦杂;二是自行车零配件,特别是内胎,历来是上海海关查获的高发侵权商品;三是货物流向风险较高。综合上述因素,审单关员确定对该批货物下达“核查货物品牌”的布控指令。
3月21日,海关开箱查验后,发现入口处堆放的百余箱后天心等自行车零件均为无牌,根据以往查获侵权案件的经验,查验关员决定打开通道向集装箱中部和底部继续深入抽查,果然在集装箱后部发现1000箱共10万只标有“钻石图形”及“DIAMOND”字样的自行车内胎,价值人民币26.64万元。权利人验货后确认该批货物侵权。
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辩称货物包装上另有“SUPER”字样,与权利人注册商标不同;同时,该货物外包装样式是由国外客商指定。海关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出口货物上的“钻石图形”及“DIAMOND”字样,与权利人注册的“DIAMOND及图形”商标构成近似,海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一个月后,上海海关再次通过前述风险分析方法查获盐城某公司出口厄瓜多尔5万余只涉嫌侵权自行车内胎,货物标识与前述案件完全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