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2006年2月10日,厦门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厦门某货运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男式运动套装,目的国为阿联酋。海关关员接单后,对该票货物进行分析认为:一、货物出口目的国阿联酋为厦门关区涉嫌侵权货物经常出口的国家,以往查获的侵权案件中,有多起出口目的国就是阿联酋;二、经营单位及发货单位是贸易公司,这类企业大部分无自主品牌和生产能力,往往通过国内购货或者代理报关出口,经常出现品牌申报不实情形;三、企业申报件数为390箱,计31752套的运动装,则每箱应装入80套运动服,即只有采用压缩包装才能装得下,而采用此包装的服装一般质地较次,此类服装存在冒用他人品牌的可能性较大;四、货物装箱单显示此批服装有多种包装规格,款式较多,存在将侵权嫌疑货物夹藏在一般货物中出口的风险;五、企业提供的单证制作马虎且有不合逻辑的情况,如代理报关委托书、发票、售货合同等填写不规范和不符逻辑,明显属于买卖核销单出口的行为。基于五点理由审单关员当即决定对货物进行开箱查验。
2月11日,查验人员对报关单项下的集装箱进行开箱查验。经查验发现货物的数量、品名与申报相符,但货物是定牌生产货物,共有三种商标,分别为“L”图形及“LINING”字样、“NBA”图形、“adidas”及“三斜杠”图形,均绣在上衣及裤子的显著位置。服装制作工艺较为精细,标示、条形码等一应俱全,看似真品。但货物采用的是压缩包装,包装袋颜色不一。经上网查询得知,“L”图形、“NBA”图形、“adidas”及“三斜杠”图形分别是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美商NBA产物股份有限公司及阿迪达斯萨洛蒙有限公司向海关申请保护的商标。
查验关员根据货物使用压缩包装,不同品牌服装混装的特点初步判断出是侵权产品。但报关员联系货主却被告知,货物为真品,当即,海关要求企业提供授权证明,同时决定货物暂时中止通关手续,等待授权证明。在海关的再三催促下,企业提供了某体育用品公司出具的《仓库出货单》证明其出口货物为授权产品。海关经分析认为该《仓库出货单》疑点较多,遂决定启动海关主动保护程序,联系权利人。
2月23日,李宁公司专门派员对货物样品进行鉴定,确认此批货物为假冒“李宁”商标的侵权产品,并申请海关保护。随后,美商NBA产物股份有限公司及阿迪达斯萨洛蒙有限公司也分别向海关提出了保护的申请。
经调查,厦门海关确认此批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既作出没收侵权运动套装31743套、并处罚款人民币77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李宁”商标权利人代表事后专程拜访厦门海关表示感谢,十分欣喜地连用“两个没想到”表示感谢和赞誉:“LINING商标权去年年底才在海关总署备案,没想到厦门海关能在这么快的时间在出口环节就查缉到侵权服装,没想到海关查缉的侵权服装数量如此之大、案值如此之高!通过厦门海关查获的这起侵权案件,我们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很有信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