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2006年3月13日,黄埔海关接到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举报,称其发现广州一公司存在出口旧侵权手机嫌疑。该关通过风险分析后,认为上述举报信息有重要价值,遂采取布控措施,一举查获广州保税区某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储运公司”)以保税区仓储转口方式申报出口的 “MOTOROLA”旧手机、“PHILIPS”旧手机等货物一批,涉嫌侵犯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摩托罗拉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经权利人初步鉴定,上述手机的机壳均系假冒产品,虽然手机主板都是来自正品旧手机,但原手机主板的唯一识别码已经被重新设定,并已贴上新的条形码,据此,权利人认为有关手机已属侵权,向海关申请扣留货物。鉴于货物数量与价值较大,可能触犯刑法有关规定,黄埔海关立即将此案向公安部门及工商部门通报,并协同上述单位对储运公司的生产工厂进行清查并控制了有关人员。由于采取行动迅速果断,海关在口岸及工厂当场查获了17893台拼装完成的假冒“MOTOROLA”和 “PHILIPS”旧手机(价值人民币约73万元)以及大量的准备用于拼装的各种品牌废旧二手手机、手机零配件和工具,并控制犯罪嫌疑人4名。4月4日,黄埔海关将暂扣的手机移交给广州市萝岗区公安分局,并联系相关权利人出具鉴定证明,同时根据广州市萝岗区公安分局的要求,提供了储运公司自2004年12月至发案之日申报进出广州保税区的相关报关单证。公安机关根据黄埔海关通报的案件线索,对本案予以立案侦查,先后拘留并逮捕了张某(男,51岁,香港人)、徐某(男,26岁,广东惠东人)、李某(男,26岁,江苏连云港人)、李某(男,30岁,广东梅州人)等4名犯罪嫌疑人。
2006年10月20日,广州市萝岗区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储运公司出口旧手机侵权案,4名犯罪嫌疑人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法庭上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均无异议。本案于2006年12月14日正式宣判,被告人张某、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李某、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